融资性贸易四个特征,国企融资性贸易犯法吗

首页 > 教育 > 作者:YD1662023-04-19 20:39:30

融资性贸易四个特征,国企融资性贸易犯法吗(1)

责任主编:朱玙之

转载请注明出处为“大宗商品专业知识局”,申请转载请在文章后留言

2023年2月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官网针对2月份网友在政务咨询栏目热议的五大问题进行了简要答复,其中有一个问题引起了大宗商品行业人士的广泛关注——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

国资委在网站上公布的简要回复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融资性贸易四个特征,国企融资性贸易犯法吗(2)

图片来源:国资委官网

事实上,“融资性贸易”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所以在不同语境下的内涵不尽相同。该词在过去十年里频频出现在国资监管层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此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发生变化,而国资委对于“融资性贸易”的监管政策也从“严控”逐渐转变为“全面禁止”

2012年到2013年,国资委要求将兼具货物交易和融资需求的贸易模式与无真实贸易、以融资为核心目的的业务模式区分开来;“严控”融资性贸易业务、“严禁”开展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或原地转库的融资性业务。

到了2016年至2017年期间,国资监管层面开始明确区分出了两种违规业务模式:一种是以贸易为名、行融资之实的业务模式,二是既无货转也无资金流转的虚假贸易模式。

从2021年到2023年的文件及官方回复可以看出,目前在国资监管层面,“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已被全面禁止。而国资委于2023年2月在网站上公布的回复也相对明确地指出了界定“融资性贸易”的几大标准。

下表为近十年国资委公布的文件或答复中与“融资性贸易”相关的内容:

融资性贸易四个特征,国企融资性贸易犯法吗(3)

司法实践中对“融资性贸易”的定义与国资委大同小异,指的是:三方及以上的交易主体以买卖等贸易方式进行的企业间融资活动。由于近年来涉诉的“融资性贸易”绝大部分表现为"循环贸易"的形式,所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法官会议纪要中有时会直接以"循环贸易"一词指代目前国资委禁止的此类典型的融资性虚假贸易

“循环贸易”的典型交易结构为:多个交易主体以两两签订内容相同或基本一致的买卖合同的方式,形成闭合的货物流及资金流回路,整个交易呈现“头尾相连”的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在查明涉诉交易是否构成“循环贸易”的基础之上,评价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进行责任认定。一旦法院认定该交易构成“循环贸易”,进而就会否定各个交易主体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融资性贸易四个特征,国企融资性贸易犯法吗(4)

首页 12下一页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