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或者人工进行“刷单”制造虚假交易量,通过返现、返券等方式诱导消费者或者组织人员对商品和服务作出指定评价等行为。
合规提示
上述行为均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要注重宣传用语的规范,自觉抵制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可能快速带来效益但却难以持久的不正当竞争手段,通过提升产品特色和服务质量,提高产品性价比、丰富宣传形式等正向积极的方式,形成长期的良好经营环境。
化妆品宣传“食品级”“可食用”等。
合规提示
化妆品和食品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依据不同的法规规定适用不同的产品标准、原料要求、生产条件,完全是两码事,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食品级”化妆品。化妆品的安全性与它是否“可食用”没关系,评价一个化妆品是否安全,需要评估它的原料安全性,同时还需要评估它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式、贮存条件等。经营者在宣传化妆品时,不得使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汇误导消费者。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利用名人、医师、专家等进行推荐。
合规提示
1. 经营者发布广告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中,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等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 《广告法》明确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等广告时,不能使用明星、名人代言,也不能够使用医生、专家等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以及消费者的形象进行推荐、证明。
3. 不少“探店报告”“种草日记”看似是网络达人的日常分享,实则是变相的商业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经营者以“探店报告”“种草日记”变相发布广告,也是违反《广告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