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教师去民办学校任教的规定,严禁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

首页 > 教育 > 作者:YD1662023-11-11 19:33:47

熊丙奇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重庆市大足区涉嫌虚设公立学校“空挂”公办教师编制,200多名公办教师长期在民办学校任教一事。重庆市教委回应表示,对报道中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将派出联合调查组赶赴大足区开展工作。目前已责成大足区教委自查,市教委将对自查情况调查核实,指导大足区妥善处理。

据大足区教育部门负责人介绍,报道中指出的问题确实客观存在。其中200多名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的问题,主要是因为这些公办教师承担了义务教育责任区内4352名中小学生的教学任务。大足区教育部门将拿出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在民办学校任教的200多名公办教师将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民办学校要独立办学,包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法人),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独立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独立师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财务),独立招生并独立颁发学业证书。据此,虚设公立学校“空挂”公办教师编制,让这些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这一做法肯定是违法的。相关教育部门应按国家要求,对“公参民”学校进行彻底清理,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保障力度。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2021年8月,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通知明确,公办学校单独举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公办学校逐步退出,也可转为公办学校。

“公参民”公办民办不分办学,是地方政府利用国有资源(包括教师编制)举办民办学校,按民办收费。此举虽然扩大了当地义务教育供给,但涉嫌国有教育资源流失,利用国有教育资源赚钱,推卸政府保障义务教育的责任。

两年来,国家层面要求规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办学,清理“公参民”学校,基本的原则是公办的归公办,民办的归民办。原来在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如果“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这些教师则回归公办;如果“公参民”学校转民办,这些教师可自主选择,或放弃编制进民办,或回到公办。如回到公办学校,地方政府要妥善安置;如果学校停办,这些有公办编制的教师也要回到公办,由教育部门安排。

清理“公参民”学校,同时要不影响当地义务教育资源,这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公参民”学校长期存在的原因,就是由于地方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不足,用“公参民”方式来扩大教育资源。要把清理“公参民”学校工作落实到位,必须考虑“公参民”学校转公后,政府需要补上的教育投入。上述重庆大足区虚设公办学校“空挂”教师编制的问题,就是落实清理“公参民”工作不到位所致,当地政府部门也承认了这一点。

另外,清理“公参民”学校,不是说政府部门只保障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投入,对于非营利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政府部门要给予包括拨付生均经费在内的财政支持,以此提高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质量,为受教育者提供差异化的教育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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