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强判决结果,项城张国强最新判决

首页 > 教育 > 作者:YD1662024-04-08 14: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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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上午,河口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东营市看守所、河口区看守所同时连线,依法对被告人毕军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前后,被告人毕军纠集多名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在东营市河口辖区内实施盗窃原油、勒索他人财物、占场获利等违法犯罪行为。2008年5月29日晚,因赵某华的车队运输的石油焦未向毕军交纳“管理费”,为彰显组织势力,树立非法权威,毕军安排张杰将赵某华之子赵某龙约至河口宾馆“谈判”,并纠集十余人持枪、刀、铁锨对赵某龙殴打、追砍,赵某龙全身被砍伤27处,瘢痕长度累计107.2cm,构成重伤,并造成身体残疾。以该案为标志,逐渐形成了以毕军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有组织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实施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33起,组织成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各类犯罪活动8起、违法行为9起,在河口地区称霸一方,形成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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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毕军为首的犯罪团伙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33起;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河口区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下降,社会危害极大,该犯罪组织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毕军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当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张国强、李国强、张杰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被告人马振付、王令军、杨明、赵忠祥、方晓光、王松松、王路路、杨秀青均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庞昌兰、杜金国、李海滨、崔雪清、荣鹏程、孟维营、付凯、刘驽云、王志超、王国强、崔宪明、信德坡均系一般参加者。

河口区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次数、犯罪性质、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犯罪前后的表现、庭审期间的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对毕军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二十三名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以及被告人家属近100人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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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综合河口检察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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