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心得
人间最美四月天,2024年4月8日,由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承办的第二期广东涉外律师人才研修班(涉外知识产权与信息安全专题)如期而至。作为一名广州青年律师,我非常幸运地成为第二期研修班的学员之一,重回校园,学习如何通过多种维度分析法律问题、跳出固有的思维困境,为自己日后的法律事业道路奠定更好的基础。
本次培训,我们有幸接受了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各位教授以及知名律所的律师等专家学者和行业领先人物的教导,在毕业多年后重新翱翔在知识的海洋中。
一、律师应推动法律行业的发展。
培训第一天,曾经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殷教授为我们做了主题为《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方法问题》以及《商标法理论与实务问题》的课程,详细地用大量案例讲述了律师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如“谁主张谁举证”)的重要性,如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是没办法举证的,而在大量案件中,因为法律规则理解错误,导致举证责任本末倒置,最终产生一些“错案”。因此,殷教授在授课中,结合他在担任法官期间的事例,讲述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律师的期待,殷教授提出律师应当通过法律规则适用和法律规定应用等多角度说服法官,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也强调了律师在法律实践中对于推动法律进步的重要作用,让我对自己身为律师大军中的一员而深感自豪,也明白自己应当要打好基础,为法律事业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二、提升专业,理论与实务相结合。
长达10天的培训中,我重新认识了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相关的基本概念,教授们在授课中都是通过实践中的案例,由浅入深地向大家传授知识。
比如孟教授讲述的反垄断案件,便让我们明确知道,在处理反垄断案件过程中,必须先确定是否属于同一相关市场,而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相关市场,应通过需求替代性分析和供给替代性分析。
之前对于将平面图案制作成立体成品是否侵权一直存在困惑,而姚老师通过扳手设计图的例子,即扳手设计图弄成扳手后,对扳手的复制并不会构成对对扳手设计图设计者著作权的侵权,说明大多数情况下,将平面图案制作成立体成品,一般不构成侵权。当然,建筑设计图是经过确认需要进行保护的特别例外。
通过多日的学习,深刻了解到自己之前只一味地搜索案例,却从未探寻过法院判决的真正含义,导致自己在案件处理中无法全面思考问题,从而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在今后会更加注重对基础知识的积累,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更好地处理每个案件。
本次学习之旅,真的是不虚此行,遇上了一群认真负责的班委,一群爱学习的同学,在每次的案例分析和讨论中不断成长,感谢省律协提供的机会,让我有幸遇见这么多优秀的同学,沉浸式地在人大学习,度过了快乐充实的10天,希望自己以后还能有机会参与类似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