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批先建:最高罚总投资额的5%
2. 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最高罚200万
3. 无证排放、超标排放、伪造监测数据:最高罚100万
4. 偷排废气:最高罚100万
5. 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企业,污染防治不到位:最高罚20万
6. 无证排污:最高罚100万
7. 私设暗管排污:最高罚100万
8. 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最高罚处置费用五倍的罚款
9. 未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检测记录,在线监控未安装、未联网、未正常运行的:最高罚20万
10. 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最高罚20万01 未批先建:最高罚款总投资额5%的罚款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02 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
最高罚款200万元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03 无证排放、超标排放、伪造监测数据
最高罚款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