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知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任务,强调“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的要义,就是在政府的组织和管理中贯彻和遵循法治的精神与原则,通过法律对政府行为予以规范和支持。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必须有鲜明的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我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全社会共同认同的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灵魂,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引领。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全方位引导理念。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这意味着政府的各项制度及其运行都要践行法治原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在符合法治精神的条件下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德性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引领作用就在于,它把依法行政、法治思维和规则之治的原理与社会的核心价值融为一体,通过德法互助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也可以说,大力建设法治政府,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就是要推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善治”,寻求政府对社会治理的美好品性与良善运作。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通于法治政府组织结构的各个部分。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质是围绕政府权力的依法行使进行一系列的组织结构设置和体制、机制安排。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通于法治政府组织结构的各个部分,就是要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法治政府所必需的组织机理、机构运营、人员组成等的价值准则。在组织结构方面,要实现政府机构及其职权的法定,同时还强调行政部门要依法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法治政府所要求的政府机构及其职权法定、服务高效便民,既是行政组织法的内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中起基础性作用的部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贯通到政府职权设定、职能行使、机构编制、组织协调、行政决策与公共服务等事宜的构成之中,确保政府组织和活动的原则遵循正确的价值导向,推动落实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提高政府机制运转的法治化水平。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个案执法和行政管理的具体实践。个案执法和行政管理既是社会公共价值实际发生作用的场所,又是法律实施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互融合的重要领域。行政执法和管理范围广泛、内容多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要求对具体情形进行必要的价值判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行政人员改变生硬的执法方式,让价值要素成为弥合机械执法弊端的温润质料,避免行政管理的呆板操作。尤其是在涉及实质判断的场合,行政人员不仅应依法律的明确规则执法,还需要依法律原理、原则和法律条文蕴含的价值、理念执法。这也就是说,在行政管理或执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做可不可以办的技术判断,还要更多做应不应该办的价值判断。将法律的刚性规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柔性观念相结合,特别是在社会治理的重点领域或社会矛盾集中的领域,综合运用教育、调解和疏导等多元的行政管理方式,融法律和情理于一体,可以获得法律实施和社会治理的良好效果。在这个意义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个案执法和行政管理具体实践,就是实现良好的社会综合治理的有效办法和有益方式,也是向社会传递正确价值取向的可靠途径。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到增强执法说理的论证过程。执法者在依据法律规则作出决定时,需要向相对人说明和解释相应法律规则的含义及适用理由。在行政人员个案执法和行政管理的具体实践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就是将法律的实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义结合起来运用到增强执法说理的过程。从具体实践来看,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功能需要使用恰当的方法,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在政府的行政执法和日常管理活动中,无论是对法律规定的解释还是对执法结果的合理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均可作为价值说理的依据与法律实施的逻辑推论结合在一起。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说理能够为法律实施及其论证提供更多的理由,其对法律的执行结论或执法规范的形成能起到价值引导的作用。而执法者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也回应了多元社会的价值需求,有助于用鲜活的案例引导社会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杨知文)
来源: 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