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天棚装饰工程,油漆、涂料、裱糊装饰工程,其他装饰工程,蒙元文化装饰工程,措施项目共十七章。
二、本定额以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的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有关定额为依据,并参考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编制。
三、本定额按正常施工条件,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
四、关于定额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定额中除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半成品石材考虑,消耗量中仅包括了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损耗。
2.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定额》执行。
3.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砌筑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综合用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0.167台班,同时,扣除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同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4.本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松木板方材取定。木种分类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波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本定额装饰项目中以木质饰面板、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檀木、色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橡木、枫木等的项目,如设计使用的材质与定额取定的不符者,可以换算。
5.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6.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计算出一次摊销量进入定额。
7.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8.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搭设高度8m以上或搭设跨度18m以上执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定额项目。
9.挖掘机械、打桩机械、吊装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分别按机械、容量或性能及工作物对象,按单机或主机与配合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
10.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五、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建筑物、构筑物垂直运输檐高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作为基准面。
(1)平屋顶建筑,算至檐口滴水处标高;
(2)有女儿墙的建筑,算至屋顶结构上皮标高;
(3)坡屋顶或其他曲面屋顶算至墙的中心线与屋面板焦点的高度;
(4)阶梯式建筑物按最高层的建筑计算檐高;
(5)构筑物算至构筑物本身的顶端高度(不包括避雷针、航标指示灯);
(6)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等均不计算檐高。
六、本定额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增加费等,是按整体工程考虑的。如遇结构与装饰分别发包,按建筑80%,装饰20%分别计算。
七、本定额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单层建筑物檐高20m、多层建筑物6层(不含地下室)以内编制,单层建筑物檐高在20m以上、多层建筑物在6层(不含地下室)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另按本定额中的建筑物超高增加费计算。
八、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及“小于”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及“大于”者,则不包括××本身。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九、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和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