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差旅费管理,加强费用开支控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员工公出工作、培训、开会、探亲等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等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差旅费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XXX负责制定、完善差旅费管理制度;负责核定各部门年度差旅费预算指标并严格考核;负责差旅费票据的财务审核、报销和核算。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按本办法严格开展公出审批工作;负责按照差旅费预算指标节约使用费用;负责差旅费报销的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审批手续完整。
第六条 公司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负责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核实。
第三章 差旅费审批与报销管理
第七条 员工市外公出的审批
(一)公司级领导市外公出由董事长、党委*审批;董事长、党委*公出由总经理审批。
(二)其他员工市外公出须事先在公司集成信息系统上填写《公出任务申请单》,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如超天数需重新填写《公出任务申请单》补足超出天数。
第八条 员工公出因工作脱离不开,在外三个月期间不能返家探亲的,家属可到员工工作地探亲,须事前填写《公出任务申请单》,提交公出员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主管公司领导审批。
第九条 差旅费报销管理
(一)国内差旅费报销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一般公出性任务差旅费报销,员工报销时须填写《公出差旅费报销单》,并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章,并加盖部门公章。同时须提供在集成信息系统平台打印的纸质版《公出任务申请单》,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签章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乘坐飞机的须提供在集成信息系统平台打印的纸质版《公出人员乘坐飞机申请单》,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签章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
2.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报销须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会务费和培训资料费须凭会议或培训主办方出具的票据与差旅费一同报销。
3.员工探亲差旅费报销须提供经人力资源处核准的请假单。
4.员工公出住宿费报销提供的发票应标明住宿天数或起止日期。未标明住宿天数的,按照交通票据日期计算住宿费补助。
(二)国外差旅费报销按照以下情况执行:
1.因公出国(境)人员报销国外差旅费时,除填写《公出任务申请单》、《乘坐飞机申请单》、《公出差旅费报销单》;
2.报销时须提供护照原件,会计人员根据海关加盖的出入境日期核算国外补助天数,原则上不允许走快速通道;
3.国外住宿费在报销标准范围内按发票报销,发票需标明住宿天数及起止住宿日期并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4.签证费票据须经人力资源处主管领导确认盖章后予以报销。
5.发生其他外币费用需形成书面报告,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6.外币差旅费报销以实际报账日汇率折算人民币金额。
第四章 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及报销标准
第十条 市外公出差旅费与补助费的开支范围及报销标准
(一)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公务舱或头等舱,可乘坐飞机经济舱8折及8折以下或当日航班最低及次级折扣;轮船三等舱位;单程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座。
(二)住宿费用报销标准的规定
原则上一般地区300元、特殊地区500元。
第十一条 员工出国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
(一)员工出国费用开支范围包括:签证费、长途交通费、食宿费、公杂费、个人零用支出补助等。
(二)签证费、长途交通费据实报销。
(三)食宿费、公杂费、个人零用钱补助按财政部财行[2001]73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差旅费请款
第十二条 员工公出需要请款时,必须在请款前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填写《请款单》。
第十三条 公出员工已办理请款,但因种种原因不需要公出或暂缓公出的,必须在请款后30日内到XXX退款,违者每迟退一天按请款额的5‰罚款。公出员工回公司后,如无特殊原因须在30日内到XXX报销。已请款的报销时需持原《请款单》第三联(请款人存)。已请款超期限每迟报销一天按请款额的5‰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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