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人文学科(humanities)是以人类的精神产品为研究对象的话,那么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s)则是以人类群体及其行为为研究对象的。作为“现代性”的产儿,社会科学自诞生的那天起,就欲图将自己打造成像自然科学那样的实征“科学”,但事实上人类行为的主观与能动特征始终使其无法彻底摆脱人文主义的纠缠,成为一门纯粹的实证科学。我们可以通过对科学范式、人文主义与科学主义以及价值中立这涉及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三大问题的讨论,来理解社会科学的学科地位和基本性质。
丨一、科学范式:理论是如何左右社会科学研究的
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的创用者是美国科学史家托马斯·库恩。按照库恩的观点,科学不是按照进化的方式发展的,换句话说它不是一点点积累起来的一个量变过程,而是通过一系列革命的方式实现的质变过程。这一质变过程涉及到不同范式间的转换,即“一个共同体成员(也可以说是一个科学家共同体)所共享的信仰、价值观、技术等等的集合”的转换。从这样的视角来看,发生在20个世纪初的那场“物理学革命”,不过就是一种范式(爱因斯坦的物理学)代替了先前流行的另一种范式(牛顿物理学)而已。
1970年,系统表达库恩上述思想的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出版后,对自然科学乃至整个科学的发展历史的解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仅仅5年后,美国社会学家乔治·瑞泽尔就借用这套思想写成《社会学———一门多范式的科学》一书,用以解释社会学及其思想的继替与发展。瑞泽尔的创造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其一,在库恩那里,相互竞争和对立的范式是不可通约的,或者说,“只有承认牛顿的理论是错误的,爱因斯坦的理论才能被接受”,但瑞泽尔没有坚持库恩提倡的这种范式间的非此即彼性,在他看来在社会科学的不同范式之间有着更为鲜明的继承性或包容性;其二,为了使范式的概念能够在社会科学中获得更为灵活的使用,瑞泽尔提出可以在三种意义上使用“范式”的概念:
(1)可以用来区分科学家共同体或干脆用来区分不同的学科,如物理学和化学,或社会学和心理学就是两种不同的范式;
(2)可以用来区分某一学科领域的不同发展阶段,如18世纪时的物理学和20世纪初期的物理学,或经典、现代和后现代三个时期的社会学;
(3)还可以用来区分同一时期、同一领域内的亚科学家共同体,如心理学中的精神分析,在1930年代的同一个时期就有弗洛伊德、荣格、阿德勒和霍妮等不同范式。就瑞泽尔本人来说,他认为最后一种意义上的范式最为普遍也最为有效,因此,在他看来,“范式是存在于某一科学论域内关于研究对象的基本意向。它可以用来界定什么应该被研究、什么问题应该被提出、如何对问题进行质疑,以及在解释我们获得的答案时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则”。
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案例来讨论范式流行对社会科学发展的影响。第一个案例可以追溯到马克斯·韦伯。在1915年写成《儒教与道教》一书中,韦伯将10年前在《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对理性资本主义的思考推演到中国,他想讨论在中国能否产生“理性资本主义”(rational capi-talism)的问题?通过对中国社会的物质-制度层面的考察,韦伯证实在货币制度、城市与行会、封建俸禄国家、宗族组织、乡村自治和法律等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利于中国资本主义成长的因素进一步在精神层面———主要是对宗教(也就是儒教和道教)的考察,他也发现中国产生不了以理性的资本核算为集中体现的资本主义形态。
韦伯的观点里包含了这样两个结论:其一,像后来的帕森斯所认同的那样,“只有理性资本主义才是现代化之路”,如此,所谓传统向现代变迁的过程就是理性化增长的过程;其二,中国是一个传统的社会,它本身是不能孕育出所谓理性资本主义的。韦伯的观点通过帕森斯影响了美国战后整整一代学者,比如,哈佛大学东亚研究的领军人物———费正清,以及历史学家列维、社会学家英格尔斯等等。帕森斯的影响,加上1950年代前后甚嚣尘上的麦卡锡主义,形成了后来左右美国社会科学的主流范式———现代化理论。这种理论试图以美国为例,向非西方发展中国家树立一种实现现代化的通行的发展道路。鉴于战后国际共产主义事业的如火如荼,现代化理论受到美国政府的支持,后者希望这一理论能够阻止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倒向共产主义。由此,现代化理论就从一个原先信奉价值中立的理论最终演变成一种冷战时代的意识形态。
这样一种社会科学的主流范式影响到战后社会科学的走向。以美国的当代中国研究为例,在1948年出版的《美国与中国》一书中,受现代化理论的影响,费正清提出了“冲击与回应”理论来解释近代中国的历史与变迁。换言之,在费正清看来,中国近代历史的主轴就是西方对中国的冲击,而中国虽然对这种冲击做出了回应,但是由于这个老迈帝国行动迟缓,所以它的回应总的来说是不成功的。尽管费正清意识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的现代化不会不具有自己的特点,因此不能将现代化完全等同于西化,但是他衡量现代化的标准(工业化、经济福利、民众对政治的参与、民族主义、科学和民主),与当时正在流行的现代化理论却几乎完全一致。其实不仅是一个费正清,在费正清之后,无论是列文森的传统-现代模式,还是佩克的帝国主义模式,尽管他们对西方的冲击性质评价不同(列文森认为这种冲击是积极的,而佩克则认为这种冲击是是造成中国近代灾难的原因),但都一致认为中国的近代变化是在西方的影响下发生的。
第二个案例还是与帕森斯有关。众所周知,战后美国社会学处在帕森斯一统天下的局面当中。在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看来,美国是一个人人平等的均衡社会,我们知道所谓的“美国梦”就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美国社会科学界很少能够听到对美国社会的批评声音,即使有批评也很难引起人们的关注。以英年早逝的左翼社会学家米尔斯为例,尽管他在诸如《白领:美国的中产阶级》(1951)、《权力精英》(1956)、《社会学想象力》(1959)等一系列著作中对美国社会进行了辛辣的嘲讽与批判,但在帕森斯的理论“阴影”之下,大多数美国人都没有看到“只有米尔斯才能够看到别人所无法了解的真相”。一直到米尔斯死后多年,特别是帕森斯退出历史舞台以后,人们才惊讶地发现,美国社会的真实本质与米尔斯在《权力精英》中揭示的一模一样。直到此时普通人才看到,原先他们一直以为自己生活的自由平等的美国,究其根本也不过是一个或受制于企业大亨、或受制于军方大佬、再或受制于政界要人的国度。
1998年,美国社会学家赵文词(Richard Mads-en)在谈论中国研究的趋势变化时曾说过,学者们描绘出的中国图景的变化并不仅仅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反映,也不是单纯的数据累计的结果,“而是理论、数据、舆论之间三方面对话的结果”。在这里,起主导作用的理论就是某一时期占主流地位的理论范式,数据是你是否能够获得以及如何获得资料,而舆论则与社会或大众的关注度有关。结合我们这里的讨论,流行的理论范式所以会影响我们的研究,是因为它不但影响到我们选择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科学领域一样也有时尚的问题,也影响到我们对资料的解释与分析。确实,流行的理论范式即一段时间内科学家共同体共同接受的价值观、信仰和程序,参与了人们对问题的建构、解释和分析过程,它们影响到社会科学家们的研究。
丨二、迪尔凯姆和韦伯:两种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差异
埃米尔·迪尔凯姆和马克斯·韦伯是经典时期的两位最为重要的社会学家,他们的理论以及各具特色的方法论甚至对整个社会科学中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如果说迪尔凯姆的方法论开创了实证主义的先河,那么韦伯的方法论则是人文主义方法论的大成。理解迪尔凯姆和韦伯的方法论并对其间的差异做出说明,同样也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本议题。
我们知道,“社会学之父”孔德最早提出建立一门真实的而非虚幻的实证科学,但是孔德只是实证科学的倡导者,而不是实践者。实证科学最早的身体力行者是迪尔凯姆,他不仅以实证为准绳撰写了《自*论》(1897)一书,而且还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1895)一书中详细论述了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原则,详尽地解释了这样三个问题:
(1)什么是社会事实;
(2)社会事实的特性如何;
(3)如何研究社会事实?
在迪尔凯姆看来,社会事实是由外在个人,但又具有控制个人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的。社会事实包括两个主要的大类:物质性(material)社会事实和非物质性(nonma-terial)社会事实。前者主要包括社会的结构性组成(如教会和国家)、社会的形态成分(如人口密度、沟通管道,以及住宅布置等);后者主要包括道德、集体意识、集体表象、社会潮流。比如,迪尔凯姆所潜心研究的自*,就是一种社会潮流,它充分体现了社会生活对个人命运的支配。不但迪尔凯姆时代欧洲的自*直接受到社会整合程度的影响,今天中国社会居高不下的自*率也一样是“中国现代性问题的一个反映”。
接着,社会事实有什么特点呢?按照迪尔凯姆的观点,社会事实的第一特征是,它对个人来说是外在的。社会事实的第二种特征是,它具有强制性的力量,“它们凭借这种力量强加于个人,而不管个人的意愿如何”。社会事实的第三个特征是它的普遍性,换言之,它们普遍地或广泛地存在于社会之中。
那么,按照迪尔凯姆的观点,我们怎样来研究社会事实呢?社会学方法论最基本的准则是,社会事实必须根据社会事实来解释。以自*的研究为例,过去人们研究自*时,往往把自*的原因归咎为生物学的原因、气候的原因或心理的原因,但迪尔凯姆对这类解释提出了挑战。他认为首先如果你承认自*是一个社会事实,那么你就只能通过其他社会事实来解释自*。迪尔凯姆的解释就是探求一个社会的整合程度的高低对该社会的自*率的影响。迪尔凯姆利用了大量的经验资料(包括档案和数据)证实,当一个社会的整合度低的时候,利己主义自*就上升;而当一个社会的整合度高的时候,利他主义自*就上升。在迪尔凯姆看来,如果我们根据个人的动机,或是根据个人的意愿和模仿行为来解释自*这类社会事实,都会将社会学还原到生物学或心理学,忽视社会本身的突生性质;而如果我们用社会整合这样的社会事实来解释自*,就能够证实,无论何种社会事实“其基本的决定因素是个体之间的结构性关系,而不是个体本身”。
迪尔凯姆方法论的第二个准则就是,一种社会现象的起源和它的功能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因此“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在迪尔凯姆看来,要对社会现象进行充分的解释,历史分析(即因果分析)和功能分析缺一不可。历史分析能使我们理解,为什么是这个特定事项而不是其他事项能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中发挥特定的作用;而功能分析则将揭示我们思考的这个特定事项会给整个社会或其组成部分的运作带来什么结果。显然,迪尔凯姆不仅最先阐明了功能分析的意义,而且他的著作实际上就是一系列功能分析的范例:无论是对分工还是宗教的分析,他都强调了这些社会事实对社会团结和整合的功能。
与迪尔凯姆相对立的是马克斯·韦伯的反实证主义方法论。反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兴起在德国有其历史主义和人文主义背景,它拒绝将世界秩序化的实证主义观点,非常强调社会历史过程及其认识方法的特殊性;它反对实证主义力图揭示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的作法,强调对社会历史过程中的个别人物和个别时期的认识;反对实证主义将本质上形形色色的现象归结为简单的要素和规律的倾向,而着眼于对综合的概括作要素的分析。
作为反实证主义的巨擘,马克斯·韦伯一生写了很多关于方法论的著作,发展了一种特殊的方法———反实证主义的方法论,或者称之为人文主义方法论,这种方法论构成了韦伯的理解社会学的基础。韦伯的基本主张可以归纳为这样三个方面:
(1)社会学研究的目的是理解人的行为而不是对该行为作价值判断;
(2)社会科学的研究与行为者的目的、意义和价值观密切相关;
(3)“理想类型”是社会学分析的最佳手段,通过建立理想类型我们就能够实现特殊性和一般性的统一。
在这里,我们先论述第一和第三个方面,第二各方面涉及到另一个主题即价值中立的问题,可以放到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去讨论。
首先来看韦伯的“理解”概念。韦伯说,“社会学……是一门与对社会行动的解释性理解有关,并因此与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和结果的因果性说明有关的科学”。显然,在韦伯那里“理解”是一个基本的概念。从解释学的角度说,这一概念是一种解释问世著作的特殊方法,其目的在理解作者的思想和文本(text)的基本结构。不过,韦伯对“理解”概念的理解与德国历史学派的学者狄尔泰不同:一方面,韦伯同意狄尔泰的观点,认为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不同,就在于前者能够使研究者有能力去“理解”社会文化现象,而自然科学家则无法获得对原子或化合物的行动的理解。另一方面,韦伯理解的“理解”起码与狄尔泰有两点不同:
(1)韦伯却认为,我们没有必要将理解和有关事物的因果关系的说明像狄尔泰那样对立起来;
(2)狄尔泰的理解对象是精神生活或干脆是作为精神生活的结果的文本,而韦伯则欲图将理解的范围推广到整个社会生活,即理解行动者、行动者之间的互动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历史。
在韦伯看来,可以有两种形式的理解:
(1)观察性理解,通过这种直接的观察,我们能够理解发生了“什么”。
但是如果我们想进一步了解“为什么”会发生,我们就需要凭借另一种理解,即(2)解释性理解,“这是一种对动机的合理理解,这种动机使行动能够为人所认识,并且更加富有意义”。
接着来看韦伯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s)。我们知道,这是韦伯为了克服德国人文主义和历史学派过度个体化和特殊化倾向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工具,目的是使我们对个别和特殊现象的研究能够上升到一般和普遍的高度。我们起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理想类型:
(1)理想类型尽管是一种主观建构,但它并不是凭空虚构的,按科恩观点,它是以理论结构的形式表示的一种“时代趣”;
(2)理想类型在一定程度上是抽象的,但它并没有概括也不欲图概括现实事物的所有特征,它只是为了研究的目的单向侧重概括了事物的一组或某种特征,如此,它才为比较在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具有共性的现象提供了可能;
(3)理想类型的概念也充分体现了韦伯对价值的看法:一方面,他并没有无视行动者的价值观,比如,在有关政治社会学的论述中,他划分出了有关权威的三种“理想类型”;但另一方面,他鲜明地强调,“我们所谓的理想类型……和价值判断没有任何关系,除了纯逻辑上的完善外,它与任何形式的完美毫不相干”。
换句话说,理想类型就价值而言是中立的。尽管理想类型非常容易引起人们的争议,但是大多数社会学家都承认,这是韦伯对社会学甚至整个社会科学的贡献之一。确实,理想类型的提出不仅为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内在的逻辑结构,更重要的是它大大缓和了实证主义所提倡的普遍化思维方式和历史主义所提倡的特殊化思维方式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一解决途径当时缩小了历史学和社会学之间的分歧,而后来则为实证主义社会学和人文主义社会学的共存提供了某种可能。
丨三、价值中立:可行与不可行
众所周知,社会科学研究中“价值中立”原则的提出和实证主义的盛行密切相关。实证主义社会学在研究方法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仿效自然科学,将客观性奉为圭臬,以消灭主观偏见或保持价值中立为基本原则,力主运用中性语言、不带价值判断地揭示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的规律。这一原则最早的倡导者是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而将其真正推进到具体的社会学研究中去的则是埃米尔·迪尔凯姆。后者将孔德的“使想象从属于观察”的研究原则具体化,提出了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在迪尔凯姆看来,考察社会,必须观察实际,不能掺进个人的想象,否则就无法了解社会的真相。
对上述主张持批判态度的也不在少数,库恩、波普尔、霍克海默和费伊阿本德等人都是“价值中立”观的反对者,他们反复强调“不存在中性的观察陈述”,“一切观察都渗透着理论”。在他们看来,社会研究根本不可能排除主体的旨趣及其他主观因素的影响,对事实的接受、选择、描述和综合不可能没有重点和方向,概念的使用也不可能不牵涉到特定的主体旨趣甚至全部社会实践。我们前面已经论述,在托马斯·库恩看来,不要说社会科学,即使是自然科学都是一种被先例和传统束缚的活动,它的每一次贡献都是以过去的示范性成就或所谓“范式”(paradigm)为样板的,所以任何科学知识并不能简单地从自然中读取,它总是通过历史上特定的和具有共同文化背景的范式来起媒介作用的。
要谈论“价值中立”原则及其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可行与不可行,不能不谈马克思·韦伯,这不仅因为韦伯是第一个将实证主义社会学所倡导的客观性原则用“价值中立”(Value-free)一词明确表述出来的社会学家,而且因为事实上韦伯也一直力图在上述两种观点中找到一种平衡。韦伯对价值中立原则的阐释,始于对历史学派经济学的伦理倾向的反驳。韦伯认为,知识可以分为两类:“‘既存知识’,即关于实然(what‘is’)的知识;规范知识,即关于应然(what‘should be’)的知识”。就社会学而言,作为一门关于具体现实的经验科学,它当然只能以研究现象的“实然”为任务,而不应涉入“应然”或规范知识与价值判断的领域。
但是,如果我们因此就认为韦伯是一个排斥价值及其作用的实证主义者,那就大错特错了。恰恰相反,韦伯从来没有无视价值及价值判断的重要性。从其一生来看,韦伯在政治上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立场,在学术上对经济合理性的推崇,对科层制的肯定,以及对人类未来前景的担忧,无一不体现出了其鲜明的价值倾向。所以,公平地说,韦伯不仅是价值中立原则的倡导者,他也是价值关联(value-relevance)原则的拥护者。韦伯认定的价值关联原则起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可能人们已经注意到,科学家本人,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必然会根据他的价值观设定对科学意义的承诺———这必须是他的天职(call-ing);其次,科学仅仅在有限的情况下,才是纯粹个人孤立的活动———它一定具有经由社会化组织的特点”。无论科学家本人对科学意义的理解,还是被社会化组织起来的科学本身,都使得科学家无法摆脱,或起码在选择课题时无法摆脱其自身价值及社会价值施与的影响,他是在这种价值影响下开始第一步工作的。
这样看来,在韦伯那里,一方面我们应该恪守价值中立原则,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又不是无限的,它的基本含义有二:其一,一旦科学家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选定了研究课题,他就必须停止使用自己或他人的价值观,而遵循他所发现的资料的引导。其二,既然事实世界和价值世界是两回事,你就不能从“实然的判断”推导出“应然的判断”。超越自己的本分去处理价值评判问题,就会使科学丧失客观性,丧失最起码的尊严。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尽管从理论上说,韦伯清楚划分了科学研究过程中“价值关联”和“价值中立”两种原则发挥作用的阶段,但许多研究者还是发现,即使韦伯自己也未能完全保证或难以保证在资料解释时的价值中立性。因为资料本身并不会说话,它们必须由社会学家来解释,那么,究竟价值中立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是否可行呢?一方面,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研究者提出研究设想、研究计划、研究选题时,无论是其使用的概念、假设、理论,还是那些看来十分中立的实证方法,其实都在不同程度上包含着某些不能证明的价值或文化假设。那种绝对的“价值中立观”,即认为在观察、描述、分析等经验研究的所有过程中都应该也能够排除一切价值因素之左右的看法是不现实的,在实际的社会科学研究中也是行不通的。不说别的,就说我们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时所使用的语言,其本身就是一种难以排除文化或价值因素的认知载体或工具。借用洪堡尔特的观点,每一种语言独一无二的设计都包含了一种独特的价值观,你要完全做到value-free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将“价值中立”视为一种从事科学探究的规范性原则即研究者应持的立场,强调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和自主性,那么,“价值中立”就不仅有其现实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行的。也就是说从这种意义上所说的价值中立原则并不否认社会科学研究所具有的价值意义,但是我们必须视这些价值意义为客观的、给定的或某种即成的东西,而不能将我们的主观意图和价值偏好强加于研究对象。比如,“吸烟有害健康”这一陈述尽管有着明显的价值色彩,但并不妨碍其客观性和科学性,因为这客观性和科学性是以吸烟行为造成的病理事实为前提的。换言之,科学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应是独立于研究者的价值立场的,它们不会因为人们的主观好恶和价值观的不同而变化。这样的原则显然依附于这样一种科学观,即科学不是文化创作,也不是政治辩论或宣教布道,它有着自身的方法论和逻辑的要求,所以在科学研究中不能用价值判断代替事实判断,而应该尽可能地减少个人的主观好恶性和价值倾向可能导致的对事实的歪曲。
在给出了“价值中立”原则的应用限度之后,接下来我们还有必要讨论由此引发的两个互为联系的与现实的社会科学研究或实践有关的问题。其一,奉行上述意义上的“价值中立”原则是否意味着抹煞社会科学的实践品格?其二,如果你要旗帜鲜明地张扬社会科学的实践品格,或者干脆说,你要将社会科学应用于现实的社会问题探讨甚至是社会政策的研究,你是否还能够保证及如何保证上述意义上的那种有限度的价值中立呢?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即社会科学的实践品格问题。我们说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s)与传统的人文学科(Humanities)相比迥然不同的一点是,它们都有鲜明的实践品格。社会科学的实践品质,是由其与人类社会及其行动的天然联系决定的。人类社会的愈益复杂化,不但造成了社会科学内部的愈益“分化”,而且造成了社会科学本身愈益“卷入”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分化,是社会科学对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复杂化的一种回应;卷入,不仅说明社会实践常常成为社会科学的研究主题,而且说明社会科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事实上也为社会实践提供了知识支援。就“卷入”的第一个层面而言,显然不存在什么价值中立问题,你的研究兴趣,或者说你的选题标准事实上都体现着你的价值或价值选择,它反映了你对现实的关注程度、层面,对社会实践活动或社会事件的立场。就“卷入”的第二个层面即为社会实践提供知识支援而言,那么不仅能够而且应该做到我们前述的有限度的“价值中立”:无论这种社会实践在你看来有怎样的正当性,你都不能单凭你的赞同倾向就慷慨陈辞,你也不能按照这种倾向去为正当性找依据,你更不能为了证明其正当性而歪曲或篡改经验事实。
再看第二个问题即如何在现实问题的研究中保持相对的价值中立?显然,绝对意义上的价值中立确实是天方夜谈。但是,如果你将这一点视为或作为拒绝价值中立原则的托词的话(这种倾向在现实的社会科学研究中并不鲜见,很多心甘情愿地为某种利益集团找理论的人,往往以社会科学做不到价值中立为托辞,为自己歪曲性的社会科学找理由),那么,你要么还是没有真正弄清“价值中立”的涵义———它只是要求你在研究过程中保持客观的态度,避免用价值判断代替事实判断,或者说尽可能遵循科学研究本身的内在规律;要么就是你太清楚了“价值中立”的涵义,意识到一旦奉行了价值中立的原则,你要么会失去随意表达自我意愿的自由,要么会失去获得某种现实利益的机会。
如果你同意社会科学研究应该奉行上述意义上的有限度的价值中立,或起码同意研究时对现实或经验资料的解释确实不应受个人或某个群体的主观好恶的左右,那么你就应该意识到,在你的解释或因果分析过程中,事实重于价值,哪怕这个从事实推导出的结论严重地偏离了你的价值。以马克思为例,尽管他对无产阶级充满了感情,并且为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贡献了自己的一生,但他还是称赞“从李嘉图来说,他把无产者看成同机器、驮兽或商品一样,却没有任何卑鄙之处,因为无产者只当作机器或驮兽,才促进‘生产’(从李嘉图的观点看)……这是斯多葛精神,这是客观的,这是科学”。试想,如果我们能够以这样的精神去从事社会科学研究,或者哪怕是从事与社会决策有关的政策研究,我们就不会为某种现实的考虑放弃科学的客观准则,不会将我们的研究作为对既定或将既定的政策的一种被动解释,而这样的研究也就真正能够起到服务现实、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