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有组织犯罪案件,廖某林、汤某福、汤某财等13名有组织犯罪成员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廖某林、汤某福、汤某生等人在务工过程中获知有些务工人员成群结伙假意到工地做工,然后再以生活习性不同等为由离开,向工地老板索取钱财非法获利,俗称“捣工地”,便萌生效仿作案的想法。
2022年7月至8月,廖某林纠集汤某福、汤某生等人开始组团在广东各地“捣工地”,其先利用网络招聘平台寻找作案目标,再通过微信联络纠集组织成员在一起实施犯罪活动。
随着作案屡屡得逞,廖某林等人更加肆无忌惮,在随后的9月至12月约四个月的时间里,该组织除在广东省河源市、韶关市作案外,还流窜至湖南省郴州市,江西省赣州市、吉安市、南昌市、九江市、宜春市、景德镇市、新余市、上饶市等建筑工地,采取伪造交通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方式,采用辱骂、挑衅、围堵、滋扰、纠缠、威胁、恐吓、聚众哄闹等手段聚众造势,恶意影响施工,迫使施工方支付所谓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
经核查,廖某林、汤某福、汤某生等人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50余起,非法索取钱财共计1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林、汤某福、汤某生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属于有组织犯罪集团。根据各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