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12行“(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填写200000元。
在第23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填写50000元。注意:这里要将取得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总额乘以50%
注:第三步,将第31行数据填入A100000第17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三)永续债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同等的经营风险;(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持有的股份之前。
注: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取得永续债利息收入,汇算清缴申报:
案例:某居民企业2023年度取得永续债利息收入20万元,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且该企业没有其他投资收益。
(1)若选择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A100000)第9行“投资收益”中填写200000元。
(2)若选择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还需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A107011)中增加行次,填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