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消防电梯
1、井道未按规范要求独立设置。
2、消防电梯机房与其他电梯机房之间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3、井底未设排水设施或排水井容量小于2.0m3或排水泵的排水量小于10升/秒。
4、首层未设供消防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5、有的电梯迫降后,不能继续投入运行。
(九)消防供电
1、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
2、消防控制室无法监视重要消防设施的供电电源。
3、水泵、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设备,其供电线路未选用耐火型电缆。
4、楼梯间集中供电的应急照明灯,在火灾时不能发挥其正常功能。
5、有的系统不能满足二路供电的要求,有的虽配备了发电机,但容量偏小,不能满足负荷要求。
6、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正压送风机房、排烟风机房的供电,未在最末端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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