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录考核
招录考核,由省招录办统一组织实施。拟意向到省内其他消防救援支队工作的招录对象,可直接到相关消防救援支队参加招录考核。报考森林消防队伍或外省消防救援队伍的招录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参加招录考核。
考核项目包括体格检查、政治考核、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心理测试和面试。考核时间安排,根据工作实际,另行通知。
(一)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体能测试、岗位适应性测试项目及标准》执行(详见附件4)。体能测试实行量化评分,单项设最高分(15分),总成绩最高40分,任一单项达不到最低标准的为“不合格”,予以淘汰。岗位适应性测试按照“优秀、良好、中等、一般”实行等次评定,任意单项达不到“一般”标准的,予以淘汰。
(二)心理测试和面试。心理测试采用武警部队第三代心理测查系统进行(只允许测试一次),由系统自动评判“合格”或“不合格”。面试主要对招录对象身体形态、仪容仪表、语言表达、交流沟通能力、报考动机和性格特征等内容进行考察,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做法实施,实行量化评分,低于60分的,列为“不合格”。
(三)体格检查。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中军队陆勤人员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的不予招录。
体检结果公示后,招录对象对体格检查结果有疑问的,于公示后3日内到各设区市消防救援支队提交复检申请,经省招录办和同级卫生部门共同研究,可以进行一次复检,体格检查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初检查出有结石、纹身、眼科不合格、毒品检测呈阳性及其他可通过服用药物或治疗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项目不予复检,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政治考核。参照征兵政治考核要求进行。重点考核招录对象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政治言行、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奖惩情况和现实表现,核查了解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存有《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款表述情形的,一律不得招录。
体能测试、岗位适应性测试、心理测试和面试结果有一项为“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五、公示及运用
(一)公示。省招录办根据“退役士兵”“社会青年”两类招录对象的个人体能测试和面试总成绩分别排名,综合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岗位适应性测试情况,按照不超过20%的差额比例分类确定各招录方向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前,组织拟录用人员签订入队承诺书,拒不签字的,取消录用资格。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网站(全国官方平台)主页“通知公告”“地方”栏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二)录用。对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的毕业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退役士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出消防员,考核测试合格的直接录用;对持有A2等级以上驾照或船舶驾驶操作证、精通专业CAD制图、熟练操作卫星通讯设备、精通挖机驾驶与维护、具有防化专业或化工企业技术岗位工作经历且年龄不超过26周岁的人员,通过测试考核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的专业技能考核的,优先予以录取(拟计划录用50名,详见附件5)。对中共党员、荣获“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等表彰的人员、放宽报名年龄条件的特殊专业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三)入职培训。新录用的消防员,参加为期一年的入职培训。在省内其他消防救援支队参加招录测试考核并被录用以及填写志愿调剂申请到其他消防救援支队工作的招录对象,在入职培训结束后,一律分配回报考或志愿调剂的消防救援支队工作;不服从分配的,予以退回。录用后未报到或入职培训1个月内退出的,从差额公示人员中按照成绩排名依次补录。入职培训1个月内,组织开展体格检查复查,将腰椎间盘突出、半月板损伤、韧带损伤、强直性脊柱炎等影响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疾病纳入体检复查范围,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3个月内,完成政治考核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入职培训期间,非正当原因退出的,实行返还个人工资及补缴体格复检费、入队交通费、培训伙食费等经济性惩戒措施,取消今后消防员招录资格。1年后,培训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予以退回。培训合格的,正式签订接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