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济南5月14日讯济南市民杨某从超市购买了几箱香肠,因见商品外包装标注的食品类别为生制速冻品,但商品配料处却标注添加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认为这些香肠非法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主张超市返还货款并10倍赔偿其损失。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此案,认为香肠符合腌腊肉制品食品添加剂标准,判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12日底,济南市民杨某从某超市购买了194袋香肠,共支出5811元。香肠外包装袋上标注食品类别为生制速冻品(需加工后食用),保质期12个月。但当张先生查看该商品的配料处,却发现这些香肠标注的食品添加剂中含有亚硝酸钠。杨某称生制速冻品不应添加食品添加剂,向超市索取赔偿被拒。超市辩称涉案食品系腌腊肉制品,超市在销售之前会进行统一审查,商品质量严格符合国家食用安全标准,故不予赔偿。双方争执不下,杨某遂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超市购买了商品,支付了对价,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杨某诉称涉案食品类别为生制速冻品,但食品的配料中却添加了亚硝酸钠,系超范围添加,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超市虽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生产厂家出具的质检报告,欲证明食品质量合格。但由于该报告系复印件,其检验的依据又系SB/T10379-2012《速冻调制品》,这与超市辩称涉案食品系腌腊肉制品不符,鉴于超市未向法庭提交涉案商品作为腌腊肉制品的质检合格报告,故该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一审法院遂判令杨某返还剩余商品,超市返还商品货款并10倍支付商品赔偿金。
案件宣判后,超市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一审判决,并围绕上诉请求超市依法提交了证据,用以证明涉案商品系腌腊肉类,所含亚硝酸钠量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济南中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
案件二审期间,杨某称涉案商品属于速冻食品,不属于腌腊肉制品,不在可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的范围内。超市向法庭提交的一组由商品生产所在地食药监督局和食品检验站出具的《关于协查的复函》、《检验报告》证据显示,涉案商品执行的生产工艺符合GB2730-2015《腌腊肉制品》中“腌腊肉制品”的定义,且该产品属于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腌腊肉制品类产品。经检验,涉案商品亚硝酸盐含量为15mg/kg,低于腌腊肉制品类亚硝酸盐含量30 mg/kg-70 mg/kg(具体详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分类)的添加标准,产品质量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的食药监部门出具的函件证明,涉案产品属于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腌腊肉制品,当事人对该结论作出了详细解释。法庭认为,上述证据系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作,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纳。杨某举证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济南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改判。
提示:亚硝酸钠,俗称亚硝酸盐,也就是老百姓口中的工业用盐。经查,亚硝酸盐对人体有害,不仅是致癌物质,而且摄入0.2-0.5g即可引起食物中毒。但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一种,起着色、防腐作用,广泛用于熟肉类、灌肠类和罐头等腌制类食品。鉴于亚硝酸盐对肉类腌制具有多种有益的功能,现在世界各国仍允许用它来腌制肉类,在我国,亚硝酸钠的用量被严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