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国家内忧外患,社会动荡不安,大赦成为笼络人心的工具。晋武帝司马炎在位25年,大赦了14次,晋惠帝司马衷在17年中,实行各种规模的赦免28次,甚至存在一年七赦的现象。在时局纷乱的369年中,共有428次大赦,平均0.86年大赦一次。
杨坚结束混乱局面,建立了隋朝。他进一步完善了大赦制度。《隋书·刑法志》明确指出:“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具体来说,涉及威胁皇帝人身安全,以及破坏国家形象的有谋反、谋大逆、谋判、大不敬等罪行,危及社会稳定的有不道和不义等罪行,危害家庭或家族和睦的有恶逆、不孝、不睦、内乱等罪行。十恶罪行损害了封建社会以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为核心的价值观,罪大恶极,此外,*人、劫狱等罪行,对社会危害极大,同样不在大赦之列。
唐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唐太宗李世民为此大赦天下,不过他特别强调“官吏枉法贪财者不在赦例”。这么做的原因在于贪官不仅中饱私囊,损公利己,还败坏吏治,影响恶劣,败坏了社会风气,罪行等同于十恶以及*人、放火等重罪,因此,不在大赦之列。唐朝延续了289年,大赦184次,周期为1.57年,不过,“贪官不赦”成为惯例,影响深远,得到了后世的贯彻执行。
宋朝政治开明,经济繁荣,司法制度同样宽松。大宋国祚319年,大赦203次,也就是说当时的有期徒刑平均只有1.57年。即便如此,“官吏受贿者不赦”,“与十恶*人者同罪”,可见宋朝也把贪官作为等同于十恶重犯,无法享受大赦福利。
蒙古族入主中原,建立了元朝。少数民族受到汉文化影响,同样实行大赦制度。元朝享国97年,大赦了45次,频率比宋朝略低,达到2.16年。值得一提的是关汉卿在元曲《窦娥冤》中出现了:“这药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恶不赦”的戏文,十恶不赦首次出现,在民间迅速普及,广为人知。
明朝的《大明律》首次提出了“常赦所不原”,意思是说情节特别严重的罪行,不在赦免范围。具体罪行包括:“凡犯十恶、*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冢、受枉法不枉法赃、诈伪、犯奸、略人略卖、和诱人口……一应真犯,虽会赦并不原宥。”在先前不赦罪行的基础上,增加了抢劫、偷盗、掘墓、诈欺、拐卖人口等恶性犯罪。明朝实施了52次大赦,频率为5.31年,体现了当时严赦慎赦的特点。
公元1616年,努尔哈赤建立后金后,清朝享国276年,共有19次大赦,约需14.53年才大赦一次,这是历史上大赦周期最长的王朝。清朝的赦免制度由随意任性向科学合理转变。清初,详细规定了赦免的时机和程序。1908年,受西方法律影响,清廷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其中的“君上大权”第九条,赋予皇帝赏爵和赦免的权力,并明确“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这是第一部关于赦免权归属权的宪法性文件,但其本质与封建赦免制度没有本质区别。
大赦是把双刃剑,用好了体现人文关怀,对缓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意义,用砸了沦为服务皇权的制度bug,成为政治博弈的工具。有意思的是社会繁荣安定,大赦频率不高,反之,频率加快,这是统治者意志、政治、社会和人文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与现代的大赦差异巨大。
作者:计白当黑 校正/编辑:莉莉丝
参考资料:《大明律》《隋书•刑法志》《周礼•秋官•司刺》《尚书•舜典》《易•解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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