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此三者以为文,不足,故令有所属。见素抱朴,少私寡欲。
看看以下两种通行本的注释:
- 王弼 注《道德经》第十九章
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此三者以为文不足,故令有所属:见素抱朴,少私寡欲。
圣智,才之善也。仁义,人之善也。巧利,用之善也。而直云绝,文甚不足,不令之有所属,无以见其指,故曰,此三者以为文而未足,故令人有所属,属之于素朴寡欲。
- 河上公 注《道德经》还淳第十九
绝圣绝圣制作,反初守元。五帝画象,仓诘作书,不如三皇结绳,无文而治也。弃智,弃智惠,反无为。民利百倍;农事修,公无私。
绝仁弃义,绝仁之见慧,弃义之尚华。民复孝慈;德化纯也。
绝巧绝巧者,诈伪乱真。弃利,塞贪路,闭权门。盗贼无有。上化公正,下无私邪。
此三者,谓上三事绝弁。以为文不足,以为文不足者,文不足以化民。
故令有所属。当如下句。
见素抱朴,见素者,当抱素守真,不尚文饰也。抱朴者,当见其质朴以示天下,可法则。少私寡欲。少私者,正无私也。寡欲者,当知足也。
从上悉知,两个版本中仍以河上公所注的较详细,但即便是河老,还是没有从本质上认识清楚这一章。
一、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
1.绝 甲骨文(上图)在两者相对运动的两缕丝线的中间各加一短横,表示将丝线割成两段,亦表示停止运动、固定、静止。作动词,造字本义:将两两相对运动的两束丝线切断,阻止其继续运动。金文则在两组丝线之间加一把刀,明确表示用刀割断丝缕。籀文承续金文字形。篆文=丝 刀(割) 卩(人),表示用刀割断丝缕。隶书误将篆文的"刀"写成"人",于是将篆文的"刀 人"严重误写成"色"。
作动词,引申指断开、不连接、截断、阻止、固定、静止、尽、穷尽、不再接续、断、中断,消失,停止、越过。又引申指断气、死。
用作修饰语,作形容词,指已到极点的、不能再继续或超越的、极少的、无后续的、穷尽的、极端的、独特的、少有的、肯定的、一定的、独一无二的、无人能赶上的、走不通的、没有出路的。作副词,表示没有余地、绝对(相当于“极”)、全然、(后面常跟否定词)、完全地、最、极、极其地。《广雅》: 绝,断也。《说文》:绝,断丝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