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最近一段时间德邦快递因被投诉接连多日上头条。先是辽宁李女士一个估价15万元的毕业包裹被德邦快递送至旧衣回收厂部分销毁,德邦之前表示仅赔300元;然后是江苏赵女士装有毕业证、学位证、笔记本电脑等估价约1.5万元的行李箱也被快递员贴错单子,运往旧衣服回收厂,沟通了5个月后,德邦一度坚持赔三倍邮费1088元;接着,又有媒体报道,德邦快递把装有多本图书馆绝版书籍的快递弄丢,还摔碎了装有7瓶茅台酒的快递,均只赔三倍邮费。这些托运人多未保价。在媒体关注下,8月21日、22日德邦分别和辽宁、江苏的托运人达成理赔协议,具体金额没有透露(8月24日解放日报·上观新闻、8月22日新华网、我苏特报)。
凡是收揽的快递发生了丢失、损毁,只要未保价,理赔标准均是三倍邮费?事实上,德邦“一口价”式理赔法,并非独一份,据报道,也有其他快递公司坚持同样的理赔标准。对此,嫌麻烦委屈接受的托运人有,而更多的托运人表示难以接受,那么,三倍邮费方案,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经笔者查阅,还真有一个能靠得上的,邮政法第47条规定,“邮政企业”对“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问题是,德邦快递等快递公司属于适用该条的“邮政企业”吗?
邮政法在第84条里解释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德邦快递为例,德邦官网介绍该企业全称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企查查”显示,德邦控股*中并没有一个与邮政集团相关的企业。因而,按照邮政法第45条规定“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称快递企业)”,德邦快递应属于快递企业,而非邮政企业。
邮政法第84条明确,“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所以,上述托运人的丢损快递均属于快件。因而,在适用损害赔偿标准上,应适用邮政法第27条“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因而,德邦快递赔偿标准不应该适用行政法律邮政法第45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的损失赔偿标准,而应该适用民事法律相关规定。
按照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11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第113条)。从合同法规定看,损失赔偿额应按照实际损失来算。
如此一来,德邦快递面对托运人的理赔要求,统统赔三倍邮费甚至更少的做法是经不起法律推敲的。这也提醒其他快递公司,应比照自己企业性质,正确“归队”,确定合法的理赔标准。
从此事,也可以看到,一些责任主体在解决纠纷时,出于规避合理风险的考虑,会优先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条来适用,但是否真的符合法律真实本意,法律规定的准确含义究竟是什么,还须仔细辨识,毕竟,不能超过法律界限来规避责任是依法经营的底线。(王心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