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可以看到影视剧中律师在法庭上你来我往,唇枪舌战,精彩绝伦。那么在现实中,打官司开庭需要长篇大论,喋喋不休吗?答案是否定的,具体原因有以下几个。
第一,打官司的关键在于证据。这是由案件裁判规则决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是一切的前提。作者在往期的文章中也有说明,这里就不再重复论述。
第二,言辞证据的证明力最低。在庭审中的发言和辩论,其证明力是最低,这是由于言辞的不可确定性和说谎的成本较低所决定的。法官不可能仅仅会因为庭审中的言语犀利,或者长篇大论而支持你的观点。这就是辩论比赛和庭审辩论的区别。
第三,庭审中的激烈言辞,除了能够激怒对方,惹恼法官,并没有实际意义。实际上,法官对于这种裹脚布式的陈述和辩论非常反感,因为这会大大延长庭审的时间和阻碍庭审的顺利进行,而其本身对于案件的审判并无实际意义。
总之,在庭审中法官是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简单明了的陈述观点和发表意见,其实审判更多的是在于根据证据查明事实,而不是听谁说事情发生的理由和原因。所以,最关键在于用证据说服法官,而不是用语言说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