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十来年的讨论,认识的主体与客体在认识关系中具有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关系,认识的过程和结果、实践的过程和成果都具有主体性等观点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主体性概念引起了人们的普遍的关注和认真的研究,这是理论界,特别是哲学界十多年来的研究和讨论所取得的巨大进展。然而,毋庸讳言,伴随而来的某些观点就未免过分了。
有些同志认为,既然主体与客体是不可分的,既然实践和认识是有主体性的,那么,主体所能认识的只是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或相互关系,而不是纯粹的客体,不是离开主体的客体,因此,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体是不存在的,即使存在也是没有意义的,不可认识的。
说主体的认识符合客体或与客体一致,至少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为了论证这种观点,他们引用了马克思的一些言论,特别是20世纪的新的科学成就如相对论、量子力学的一些结论,宣称他们的观点真正是马克思的观点,是20世纪的新观点,而承认现实世界或客体的存在和可认识的观点是19世纪的思维方式,早已过时了。
已经有不少文章反驳过这种观点,推翻了他们所提出的论证,我也写过一些反驳文章,这里没有必要重复这些反驳,我只想从逻辑的角度作点补充。我认为从逻辑上分析一种观点也是很重要的,因为逻辑上正确的观点未必是真理,但逻辑上错误的观点一定不是真理。
认为主体只能认识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不能认识客体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主体与客体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它们既有不可分开的一面,又有可以分开的一面。
它们相互规定、相互依存,主体之所以成为主体是因为有客体,客体之所以成为客体是因为有主体,离开客体无所谓主体,离开主体无所谓客体,但是,主体是某种活动的发出者,客体是活动的指向者或接受者,二者之间是有明显界限的,这就意味着客体是在主体之外、与主体对立、不依存于主体的。
事实上也是如此,主体是人,客体是包括人在内的现实世界,现实世界的存在当然是不以主体的意识为转移的。当然,人也可以是客体,但这是相对于主体而言,这个主体可以是别人,也可以是自己,其间何为主体何为客体呈现出复杂的情况,但在某一认识活动中何为主体、何为客体却是毫不含糊的。
因此,谈到认识的活动及其主体和客体时,其中就已经蕴涵了这样的关系:主体之为主体在于它能认识客体,客体之为客体在于它能为主体所认识,就是说主体认识的是客体,说主体不能认识客体,就与这个前提矛盾了。
从客体带有主体性这一情况引申不出主体认识的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不是客体,因为客体之为客体与它是否带有主体性无关,不带主体性是客体,带了主体性也是客体。例如有人认为测量微观粒子的运动有主体(仪器)介入,因而人们认识到的微观粒子的运动不是客体的运动而是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
是否真有主体介入,人们有不同的看法,这里的问题是:假定有主体介入,那么,人们认识到的是否就不是客体的运动了呢?带有主体性的客体是很多的,人们改造过和完全由人们创造出来的东西都带有主体性,人们在认识事物时对事物往往有所改变,这一点也不妨碍这些事物之为客体。
有些客体上的主体性本来也是我们要加以认识的,例如人们培育出来的各种粮食作物、水果、牲畜等。有些客体上的主体性是在认识的过程中不得不带进去的,如解剖、勘探等,但客体并不因此而不再是客体,一来客体的客观实在性毫未改变,二来这种主体因素是可以经过分析在一定程度内加以排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