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考虑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四种形态”作出全面规定,是对“四种形态”的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标志着“四种形态”形成了重要的制度成果。
02
什么是“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形态
党政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三种形态
党政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四种形态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必须将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高压态势作为强大后盾,
必须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真正使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综合运用第二种、第三种形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为犯罪行为;
果断准确用好第四种形态,使得前三种形态有威慑力。
“四种形态”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处理包括:
- 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检查;
- 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
- 通报;
- 诫勉;
- 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等。
-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可能的适用情形有
- 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 被举报或反映问题,经初步核实,反映的问题难以查证,但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的可能性;
- 尚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需要提醒、批评的;
- 有违纪事实,但是情节轻微或因其他因素,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或者由第二种形态转化,可免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
- 有问责情形,情节轻微,不需要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
- 巡视巡察、考核考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需要提醒、批评的等。
第二种形态的处理包括:
- 党纪轻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
- 政务轻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 组织调整
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可能的适用情形有
- 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纪律轻处分,或者单独给予组织调整的;
- 给予纪律轻处分,因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者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需要给予组织调整的;
- 有问责情形,需要给予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的;
- 诫勉谈话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力,需要督促纠正并给予组织调整的;
- 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需要给予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的;
- 由第三种形态转化为第二种形态处理的等。
第三种形态的处理包括:
- 党纪重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 政务重处分
撤职、开除
- 重大职务调整
降职、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组织除名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等措施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可能的适用情形有
- 有严重违纪行为尚不追刑,或有问责情形,需要给予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
- 需要由第二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处理,或由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处理的
- 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
- 经司法机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单处附加刑,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之外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等。
第四种形态的处理包括:
- 开除党籍、开除、移送有关国家机关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可能的适用情形有
- 因严重违纪、违法或因问责而涉嫌违法,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 经司法机关判处刑罚,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
突出主体责任,推动党委(党组)*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切实担负“一岗双责”。用好“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是党委和纪委的共同责任,而且党委负主体责任。
坚持抓早抓小,做好日常管理监督
“四种形态”彰显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理念,强化日常监督,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延伸监督触角,综合运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约谈提醒、谈话函询和参加民主生活会等日常监督方式,让党员干部时刻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
坚持实事求是,精准定性量纪执法
实事求是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要进一步完善执纪执法贯通的有效机制,将“四种形态”落实到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全过程,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监督能力
要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政治素养。
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案例分析会、举行线上考试等形式,帮助纪检监察干部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提高他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大数据赋能,日常监督提质增效
通过搭建数字监督信息化平台,应用于纪检监察日常办公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审查调查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效率。
构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的数字监督体系,进一步强化“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理念,增强监督的精准度和时效性,以数字赋能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