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离职,在微信群里发布“因为我个人原因,决定辞去工作……”相关信息,当事人却在以上言论之后发了一句“各位后会有期,江湖再见”。事后,用人单位却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认为系劳动者主动离职。对此,您怎么看?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4日,公司出具《解职决定》“于某女士:经公司慎重研究决定,解除你的市场事业部副总经理职务,同时解除与你的一切业务合作关系。望你两日内与公司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公司将派员与你进行工作交接”。
为此,于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其他事项此处不予讨论)。仲裁委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于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公司主张于某系个人原因离职。因为魏某微信聊天记录“因为我个人原因,决定辞去工作……”于某随后“各位后会有期,江湖再见”。于某辩称,其在微信群内发表的仅对群内信息进行评论,并未表明辞职意愿,于某并非自愿辞职,系被公司单方辞退。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江湖再见”的回复并不能明确体现员工辞职的意愿
法院认为,魏某微信群“因为我个人原因,决定辞去工作……”于某虽有“各位后会有期,江湖再见”的回复,但该回复不能明确体现于某辞职的意愿。对公司关于于某自愿辞职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2021年1月4日,公司作出《解职决定》可以看出公司单方终止与于某的劳动关系。于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予以支持。经审理,公司应支付于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具体计算过程此处不予累述)
公司上诉,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仅以员工在微信群中对案外人辞职发表评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当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公司应否向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于某具有离职的意思表示,故其仅于某在微信群中对案外人魏某辞职发表评论为由,即与于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当,于某向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
综上,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小编有话】
实际上,类似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案外人辞职,当事人或出于“隔屏相送”,或出于调侃语言,但却很可能引起不必要的误会,甚至被领导抓住把柄大做文章。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微信群也不例外。因此,微信里面发言,也不能随意,否则,惹上官司并非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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