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捷豹”,很容易让人想起著名的汽车品牌。据了解,捷豹(Jaguar)诞生于英国惠特利,创始人为威廉·里昂斯爵士,人称“捷豹先生”。目前,捷豹和另一知名汽车品牌路虎都属于捷豹路虎公司旗下。
为了一枚“捷豹”商标,捷豹路虎公司与一家中国企业产生了纠纷。近日,因该商标而引发的纠纷案又有了新的动向。
“捷豹”商标引纷争
引发争议的为第9573951号“捷豹”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诉争商标由某酿酒公司于2011年6月9日申请注册,并于2012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上。诉争商标于2015年4月6日转让至湖南某公司名下。
2014年4月11日,捷豹路虎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5年3月28日,原商评委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湖南某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8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湖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某酿酒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亦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某酿酒公司将诉争商标转让给湖南某公司的行为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嫌疑。因此,诉争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湖南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湖南某公司上诉,认定第9573951号“捷豹”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原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事实上,与中国企业陷入商标纠纷的外国汽车品牌,并非捷豹路虎公司一家。因为商标,和中国企业杠上的还有意大利玛莎拉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