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的要求;
因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公告该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车辆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