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布的
《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
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操作规范
对“安全速度要求”进行了以下详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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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速度
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中,对“安全速度要求”进行了以下详细要求:
驾驶人应在道路规定的限速值内,根据实际道路环境、路面条件、天气条件、车辆技术性能等控制车速。
驾驶人应通过速度表判断车速,车速宜与周围其他机动车保持一致。
安全速度
普通道路
1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 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安全速度
高速公路
1 高速公路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2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
3 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安全速度
减速通行
遇下列情形,应仔细观察,减速通行:
1 通过人行横道、施工作业路段、无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无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等;
2 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
3 前方有障碍物、坑洼、泥泞、湿滑、砂石、积水等路面情况;
4 驶近学校、医院、居民小区、公共汽车站、路旁集市等。
安全速度
限速通行
遇下列情形,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应超过30km/h
1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m以内时;
4 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