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电动车生意注意哪些,电动车配件生意有哪些模式

首页 > 机动车 > 作者:YD1662023-10-30 21:05:33

本报记者 罗子泓 通讯员 陈雅真 陈沈楠

电动自行车应该停在哪儿?给它充电时,要杜绝哪些行为?9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消防条例》(简称“《条例》”),明确了上述问题,还对物业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及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日前,本报记者联系我市消防部门,请专业人士对《条例》中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

应停放在指定区域

据不完全统计,电动自行车火灾致人伤亡的案例中,90%发生在门厅、过道及楼梯间等场所;超过一半的电动自行车火灾,发生在夜间充电过程中。

《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停放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禁止停放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等。此外,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时,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

停放场所应按标准设置

那么,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要如何设置?消防人员介绍,《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住宅区,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其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

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停车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本省消防安全要求。

物业应履行相应责任

有居民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门厅,还飞线充电,怎么办?消防人员表示:物业有责任管。《条例》第二十条指出,物业服务人员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履行“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

同时,《条例》规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违规充电停放最高罚五千元

违反《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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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73条,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除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外,《条例》还涉及诸多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例如:规定单位及个人不得占堵“生命通道”,明确了相关执法部门的查处分工;针对我省民宿业发展迅速的特点,明确属地政府应当加强农家乐、民宿集中区域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等。

来源: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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