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工信部发布《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要求:东部11省市(包括河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为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关于河北省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适用车型:
轻型汽油车,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下的汽油车。
轻型柴油客车,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下的柴油客车。
重型柴油车,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上的柴油车。
有关规定:
1、自2016年4月1日起,河北省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同时,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辆。
2、自2016年4月1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不符合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外省转入车辆,凡未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3、2016年3月31日(含31日)之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和已经办理外省转出登记尚未办理转入手续的,可以办理登记手续。自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一年的和办理外省转出登记超过三十日未办理转入手续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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