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篷布对照表,4.2货车篷布尺寸

首页 > 机动车 > 作者:YD1662024-02-17 0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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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篷布对照表,4.2货车篷布尺寸(1)

鲁法案例【2023】503

■沂水法院车厢上加装滑动篷布装置,保险公司商业险能否拒赔?

王某驾驶鲁Q398EX号重型自卸货车与石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石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石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王某驾驶鲁Q398E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150万元)。石某因本次事故造成损伤为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牙脱位、动眼神经损伤等,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46746.34元。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石某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乙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商业险(150万元),但是王某驾驶的涉案车辆车厢上加装滑动篷布装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私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确实存在车厢顶部加装滑动篷布装置情形,加装滑动篷布装置系为防止扬尘或车载货物洒落,虽客观上改变了车辆外部形态,但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或整体构造,并未导致案涉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系因王某驾驶案涉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所致,案涉车辆加装滑动篷布装置对本次事故发生没有影响。综上,法院认为虽案涉车辆存在加装滑动篷布装置情形,但并未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亦非本次事故成因,故对乙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乙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石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45546.34元。乙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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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经验

货车篷布对照表,4.2货车篷布尺寸(2)

■巨野法院巡回法庭 直播,巨野法院首场VR庭审直播,450万人在线围观!

9月8日,巨野法院谢集人民法庭走进辖区内的某冷库公司,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仓储合同纠纷案,菏泽中院运用VR技术,通过抖音平台对此次巡回审判进行全程直播。整个庭审活动持续2个小时,全网450余万网友在线沉浸式旁听庭审。

该案中,被告王某在原告某公司存储大蒜,认为存入冷库中的部分大蒜出现发霉、发芽等问题,造成损失,便将在其存储的大蒜与案外人李某存储的大蒜一并出售。案外人李某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被卖掉的大蒜,公司遂进行了相关赔偿,现原告公司起诉被告返还取走的大蒜或者赔偿相应损失。庭审中,法官高圣军紧紧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引导原、被告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开展法庭调查和辩论,整个庭审过程规范、严谨、有序。庭审结束后,法官现场与旁听群众、网友进行了互动,并引导大家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通过VR技术观看案件庭审直播,不仅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官主持庭审,还能看到原被告的庭审交锋,同时还能看到旁听席上大家的反应,且不受空间和地域的限制,能够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直播中,网友们纷纷留言“肃静!”“牛,这个镜头可以动的,太刺激了!”“感觉自己在被告席好慌。”直呼身临其境。大家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官有条不紊地开展庭审活动,体验到了不一样的数字法庭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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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法院:“纯干货”交流、“零距离”服务,环翠区法院深入企业走访、问需、促发展

近日,威海某线材公司的一间会议室内热闹非凡,原本仅容纳十余人的小会议室内,来自销售、行政等部门以及各生产车间的40余名管理人员围坐在一起,分享一场来自环翠区法院的“法治大餐”。

没有花哨的场景,也没有虚话套话,法官和大家围坐一堂、开门见山,分析的是涉企纠纷多发、频发的实际问题,分享的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看得见、用得着的“纯干货”。带队走访的环翠区法院法官表示,“为了这次活动,企业拿出了宝贵的时间,我们也做了精心的准备,就是要给大家讲点真正有用的东西,帮助企业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化解纠纷。”

今年以来,环翠区法院围绕优化营商环境、防范金融风险等主题,已开展针对性普法交流活动15场次,约600余名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职工以及群众享受到了送上门的“法治大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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