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起公诉需要通知本人吗,检察院通知做材料是公诉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5 00:34:37

【独门口诀1】

三大、四小、两种人

【口诀解析】

三大:公、检、法

四小:国安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

两种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独门口诀2】

法、诉、辩、证、翻、鉴

【口诀解析】

其他诉讼参与人范围: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翻译、鉴定人。

【独门口诀3】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口诀解析】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诉法》第16条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遇到这些情形的处理:

立案阶段:不立案决定。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决定。

审查起诉:不起诉决定。

审判阶段:(显著轻或死者无罪)判决宣告无罪/(其他情形)裁定终止审理。


【独门口诀4】

危、恐、黑、毒要保护,

信息、音容、接、住、他

【口诀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独门口诀5】

上下左右

【口诀解析】

近亲属的范围: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申请取保候审、非独立的上诉权、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

【独门口诀6】

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口诀解析】

证人出庭的条件:

1. 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2. 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3. 法院认为有必要。

【独门口诀7】

小孩、有病、太远、在国外

【口诀解析】

证人出庭的例外:

1. 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

2. 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3. 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4. 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刑诉解释》第468条,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考点提示】上述情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作证。

【独门口诀8】

有异议、有必要

【口诀解析】

鉴定人应当出庭条件: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区别证人)。

【独门口诀9】

贪污贿赂和渎职,从此划归监察委

司法职权和其他,依然留在检察院

【口诀解析】

《监察法》第11条第2项,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独门口诀10】

自诉有三类:亲告、轻微、公转自

【口诀解析】

亲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轻微: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公转自:公诉转自诉案件。

【独门口诀11】

亲告五个罪:侮、诽、暴、虐、侵

【口诀解析】

1. 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 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 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独门口诀12】

该谁给谁、监察为主

【口诀解析】

公、检、法各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应当由其他机关侦查或调查的案件,应当移送至该机关。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独门口诀13】

危、恐、无、死、没、缺席

【口诀解析】

中院管辖范围:

1.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刑诉法21条);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诉法21条);

3.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诉法299条);

4. 缺席审判程序(刑诉法291条第2款)。

【独门口诀14】

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就高不就低

【口诀解析】

1. 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 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 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独门口诀15】

公诉要退回,自诉直接送

【口诀解析】

指定管辖后的案件移送问题:

公诉案件:书面通知检察院,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自诉案件:将全部案卷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内容来源于向高甲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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