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令能申请强制执行吗,被限高了一定会被强制执行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5 07:50:31

限高令能申请强制执行吗,被限高了一定会被强制执行吗(1)

为了体现法律的威慑力和强制执行力,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法院一般可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从而达到惩戒和督促的目的。限制消费制度的实施对于推进解决执行难发挥了重要作用。

限高令能申请强制执行吗,被限高了一定会被强制执行吗(2)

然而被执行人如对法院作出的限制消费令不服,应该如何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下寻求救济?不服限制消费措施应该向哪个主体提出申请?

近日

北京一中院审结了一起

针对限制消费措施的复议案件

因被执行人

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最终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复议申请

维持了原审裁定

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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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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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A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姚某与A公司签订的《定制开发协议》解除,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姚某保证金、支付姚某违约金。A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经审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生效后,因A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姚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A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A公司及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对该限制消费令A公司不服,进而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救济渠道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请求撤销限制高消费措施,应向执行实施部门提出纠正申请,由执行实施部门审查处理,对执行实施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本案中,A公司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申请,而是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程序寻求救济。A公司所提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范围。最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异议申请。

A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出具撤销执行行为的裁定,或请求北京一中院依法作出撤销执行行为的裁定。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发现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纠正。

本案中,A公司的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请求,应向执行实施部门提出,该请求非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畴。北京一中院最终裁定驳回A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审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

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京小槌提示

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该意见对限制消费措施的救济途径进行了调整,进一步畅通了惩戒措施的救济渠道,简化了当事人救济程序,体现了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

在该意见颁布前,限制消费措施被视为法院的执行行为,如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服的,可以直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寻求救济;而该意见颁布后,该意见明确规定了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即当事人不能再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寻求救济,而是应直接向作出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法官书面提出纠正申请,执行法官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决定驳回。当事人不服驳回决定的,还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官再次提示,法律针对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救济途径已做调整,当事人如寻求法律救济应遵守法律相关规定,选择正确的维权路径申请救济。

(部分配图来源于网络)

供稿:北京一中院

作者:李贝

编辑:张倩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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