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也不是说这个案子一定就应该他赢、他赢一定就公平公正,这是两码事。但是一个对一方明显有利的关键证据都没有,法官如果强行写裁判文书,会明显容易引起其他人的怀疑,会更蹊跷。也就是根本难以写这个裁判文书,难以编下去。
但是一旦有对一方明显有利的关键证据,只要有一个,法官如果想判他赢,就有突破的口子,就可以进行发挥,就可以进行深入。圆着圆着,写着写着就能弄出来,至少有些道理,能得出这一方胜诉的结果。当然,这方面的水平,法官也是各不相同。
现实当中,一个案子,绝大多数都是3个以上的关键证据,而又很难都对一方明显有利、而都对一方明显不利。所以当后者进行利益交换,那么一个证据的突破,就可能导致整个案件的翻转。你永远不要低估某些法官的文字水平和推导水平,但是这种先入为主、片面低于全面的裁判思路,肯定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是夏启航律师,如果你有法律问题,可以私信我,我会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