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情况下,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信心满满,但最终的结果却是无奈败诉。原因是没有弄清楚什么是客观事实、证据事实与法律事实,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更不明白客观事实如何转化为证据事实,证据事实又如何转化为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事物、现象和过程,它是一种本体意义上的范畴,无所谓对错之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体说,所谓客观事实,就是原本发生在意识之外的,不依赖人们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现实事实,具有唯一性与不可更改性。
这种客观事实在社会生活中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如自然事实风雨雷电、日出日落等,社会事实如游行罢工、旅游出行等等。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客观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如空难导致受害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保险理赔法律关系,空难即为法律事实;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出生产生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出生即为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但客观事实却难以自动转化为法律事实。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有两种途径:一是根据社会发展现状,相关机构通过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将某种或某类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一种是客观事实经过当事人搜集、整理,固定为证据事实,最后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后为法庭所采纳,客观事实才转化为法律事实。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农村中广泛存在事实婚姻现象,偏远地区农村许多男女青年根本就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后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农村存在的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中承认了历史上这种客观事实,于是这种客观事实才转化为法律事实,及时承认了历史上事实婚姻的合法性。这种转化是通过法律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实现的。在这个司法解释之前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而这之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一律以男女同居关系处理。
诉讼中客观事实、证据事实与法律事实证据事实是指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对客观事实的搜集、整理与固定下来的事实。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为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种类。如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等,也称证据材料、证据来源和证明手段等。
诉讼中的法律事实就是法官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根据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证据事实材料,经过法庭公开质证后,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合理推断与认定,理论上称之为法律拟制事实。法官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事实即当事人的举证加以采信,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事实就转化为法律事实,法官依据法律事实与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最终会导致一方当事人胜诉或败诉。
客观事实是在一定空间和时间中发生的,既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也具有流动性与易逝性,如果不及时加以记载和保存,客观事实就可能仅仅留在人的记忆中,而且因人的记忆的不准确与模糊,也有可能与发生的客观事实相距甚远。人类对于客观事实并不能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能全盘无遗漏地保存并事后呈现,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导致在案件讼争中仲裁者或法官无法感知真实的客观事实现象发生,只能通过争议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所拟定的证据事实,经过法庭质证后为法官采纳,转化为法律事实作为裁决的事实依据。换言之,法律事实就是用证据支撑起来的事实,法官有时很难判断现实生活中客观上实际发生了什么,他们也不大可能真正了解客观事实是什么,而是只能依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通过搜集、整理与固定案件客观事实而呈现出来的证据事实材料来推定客观事实是什么。因此法庭上呈贡的证据事实至关重要,证据事实是客观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的关键,关乎着当事人的诉讼成败。
法律事实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法官以法律事实作为裁判依据时要尽其所能还原客观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诉讼中法律事实虽然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但法律事实并不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离客观事实真相还很远。这一方面是因为客观事实的复杂性和即逝性,另一方面也受制于法官的认识局限性,除非法官有意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例如:现今极为猖獗的借贷关系中发生的虚假诉讼就是这样。有些债主为了逃避债权人债务,与第三方签订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将财产转移至该第三人,致使原有的债权人债权落空,根本得不到偿还。从证据事实上看,债务人与第三人有债权债务合同,甚至银行转账流水与企业账务记载一应俱全,但就是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客观事实发生。对于这种虚假的证据事实,法官应该通过调查研究,司法认知的事实与事实推定还原真实的客观事实,然后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依法作出正确判决。
当今科技日益发达,道路、街道视频的监控无处不在,好像客观事实随时可以呈现,但其实并不能保证所有客观事实的全程和细节均被记录下来。同时由于监控资料的保存时限、拍摄角度、距离远近、清晰度等多种条件的限制,视频资料仍属于证据范畴,事后呈现的仍是证据事实,与客观事实仍存在或多或少的偏差。如果法官仅仅恪守当事人列举证据事实,不愿或根本就没有能力探究证据事实背后真实的客观事实,那么就会导致错误判决。只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没有徇私舞弊行为,这种错误判决就难以得到纠正,更谈不上对法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这就是为什么不少当事人认为法庭认定的证据事实与客观事实相距甚远,诉讼败诉后到处申诉,最后仍然得不到改判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