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证据未经质证,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5 11:34:55

芍巷

2022年6月20日 雾

01 复盘

最近处理的一个案件,有一个比较关键的证据是法院自行调取的,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并作出对我们不利的裁判。对此,我方当然提起上诉。但是对于一审法院将未经质证的主要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是不是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在讨论中出现了分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何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那么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具体包括哪些呢?是不是包括对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进行的辩论呢?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辩论权利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程序始终,从诉状陈述、到被告答辩,到举证质证、再到“法庭辩论”,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从实体权利,到程序权利,当事人都可以陈述自己的意见,我认为这是“辩论权利”应有的含义,并不是只有法院没有在“法庭调查”之后专门组织“法庭辩论”才叫做剥夺辩论权利。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进行质证和辩论会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最终会影响案件的走向,因此,如果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认为是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但是,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和“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都是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理由。这是不是意味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并不是“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呢?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应该作这样的解读,而且如果当事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二审法院完全可以再审查证据、审查事实,也就是让当事人补充质证后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事实,之后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是如果这样,“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具体是指什么情形呢?

另外,我想说,法院不是什么证据都可以自行调查取证的,否则就打破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的关系,破坏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

前面提到的案件,我们上诉后被驳回维持原判了。一共20多页的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的说理部分不足一页,裁判文书中没有任何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回应,没有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自由心证的过程,只有干巴巴的结论。给个结论有什么难,但一份裁判文书只有一个结论,这究竟能不能看作一份裁判文书?能不能看作一个法律工作者呈现的成果?从裁判文书中能不能看到一名法官的专业素养?很难。受制于二审终审,我只能接受这个裁判结果,但是我相信,这份判决书让败诉者心不甘情不愿,胜诉者可能沾沾自喜却也是带着一头雾水的侥幸。希望裁判文书,可以以法以理服人。

02 行业资讯

2022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6月15日施行。

03 民法典学习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4 音乐

顺流而下 by 张靓颖、万家铭 ,一片诡谲的氛围笼罩下,有一群人跃跃欲试得探索地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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