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云生
《民法典》第490条和第493条有个规定,在合同上按指印,和签字、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是一个新规定,也是一大立法亮点。既是对司法实践证据认定规则的立法认可,更是对古老民间习惯的立法认同。
按照《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书面合同只需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告成立。但针对民间古老的习惯法传统和迫切的现实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订立合同,应当签字或盖章,如果用摁手印的方式替代签字、盖章,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什么要认可在合同上按手印的法律效力?因为古代百姓文化水平不高甚至不会签字,也没有什么私章,手印就是最好的身份证明。
这是按手印流行的一个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在民间经济、社会生活中,很多事情要郑重其事,除了签字、盖章,很多场合都要求当事人按上手印。比如今天的房地产交易中,在自己名字、交易金额、违约金约定等核心条款中,都要求当事人按手印;至于男女双方自我约定的婚姻条款,家庭的分家析产合同,更需要当事人签字、按手印。
这样看起来很琐屑,过于谨慎,但却避免了可能的风险和成本。房价暴涨期间,老公以自己名义卖掉房子,不到半年,房价蹭蹭上涨,老公老婆一嘀咕,于是,当妻子的出面了,状告丈夫无权处分,自己没同意,丈夫就单方面处分了夫妻共有的财产。为什么会有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名?对不起,是老公盗用身份证,代签姓名,不算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房改以来,特别是房屋私有化、市场化以来,这样的官司越来越多。如此一来,无论是真的不知情,抑或是纯粹的道德投机,对买受人、对法院,甚至对房地产中介,都是一种潜在的危险或负担,说不定什么时候就爆雷。拖死购房人,累死法官,还牵连上中介人。
所以,无论是买受人,抑或是房地产中介,都开始回归习惯法传统,签押署名盖章后,还得在核心条款、自己姓名下面按上手印。
合同上按手印有什么用?从宏观层面考察,按手印的法律功能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功能,确证身份,以防假冒。激光扫描时代,签字、印章、指模造假都太容易。但在古代,签字、印章造假较容易,但指模造假难度就太大。所以,根据宋代法律和司法解释,合同都有法定的格式和要求,一旦出现假冒隐蔽欺瞒等情节,所有人都得承担法律责任,而指印就是最重要的身份依据。所以,即便没文化,可以不签字,但必须打模。
宋代经济发达,各类造假事件层出不穷,出现了大量的白日鬼、钻铁虫、飞天蜈蚣,让当事人防不胜防,地方官也无可奈何。《宋史·元绛传》中记载了一个案例,一个寡妇属于中产阶级,家里广有良田,一个姓龙的无赖子弟就诱骗寡妇的儿子赌博还放水债,要求用他家的良田抵押。一夜下来,寡妇家的良田十去七八。寡妇气急了,报官求告。哪知道,无赖子弟不仅拿出了他儿子按手印的合同,合同上居然也有寡妇的签字,还有寡妇的手印!所以,从县里打到府里州里,手印是真的,寡妇只能一直输。后来元绛来了,寡妇又敲响了登闻鼓,击鼓喊冤。元绛拿着这合同,左看右看,终于发现了问题;事出反常必有妖,这合同是先打了指模,再写的文字。换句话说,是无赖子弟把寡妇以前签署合同的手印切下来,粘附在伪造的合同上。喊来无赖子弟一问:为什么先打模,后写合同?无赖子弟当场认罪伏法。
第二个功能,手印代表了人身信用,可以有效防范无权处分。古人订立重要合同,卖房卖地,包括法律允许的特定的买卖,买受人都会依照习惯要求出卖人一方的成年家属全部打指模,防范其未来以共有权人或近亲属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比如南宋绍兴十年朝廷就通过法令、敕令形式,要求合同必须亲自签押或打模,否则合同无效。也就是说,代书合同没问题,但签押打模必须是本人行为,不得代理,以防各种情弊。
第三个功能,作为诉讼证据,以防欺诈。指模作为生物识别信息,很难隐匿、涂抹。根据唐代段成式《酉阳杂俎》记载,从唐代开始,江浙一带经济发达,人心求富,于是出现了一些防不胜防的合同诈骗手段。有些代书人的招文袋里藏着一件宝贝:乌贼的墨汁。写出来的合同,白纸黑字,油光闪亮,表面上看没问题,但过上几年,纸还在,字没了。这时候,手印就成为唯一的有效证据——没有合同关系,你在空白纸上按手印肯定不是行为艺术,那又是什么意思?这不仅有利于辨别合同真伪,还有利于分配举证责任,最大程度减轻合同风险。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不动产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