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要四种证据,为什么一般不建议起诉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5 11:40:31

俗话说得好,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都是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谁去法院起诉谁就要承担举证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个时候,手握足够有说服力的“好”证据就增加了获胜的可能。

那么,什么才是好证据,您知道吗?跟高瞻法务一起来看看吧~

打官司要四种证据,为什么一般不建议起诉(1)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打官司要四种证据,为什么一般不建议起诉(2)

什么样的证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安装窃听器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都可作为有效证据。

打官司要四种证据,为什么一般不建议起诉(3)

通俗点来说,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打官司要四种证据,为什么一般不建议起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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