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租用别人的私家车,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后拉活,被人撞了,且对方全责。他要求对方承担修车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和营运损失费。通州法院今天发布消息称,因张某所驾驶的车子为“非营运”性质,他要求营运损失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
张某向法院起诉说,去年9月,他在通州区行驶,被王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承担全责。车坏了得去修,但是张某认为,他的车是网约车,每天要拉活儿,修车期间耽误了工作,应由对方赔偿营运损失。因双方没谈妥,张某起诉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
王某表示,对方的车子并非营运性质的,他不同意赔偿营运损失,修车费合理合法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且他也不认可对方提出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一方的合理损失理应被赔偿。张某要求的维修费用,有修车发票为证,应予支持。“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也应由被告王某承担相应赔偿。法院结合车辆维修时长及必要性、合理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但是,张某所要求的营运损失,法院没有支持。法官表示,车辆行驶证明确写着“非营运车辆”,并非法律规定的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王某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法官提示网约车司机,不能为了节省保费,而拒绝变更私家小客车的使用性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续的麻烦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