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土地正在正常的耕种,房子也在正常的居住使用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对这些土地挂牌出让了。
那么征地拆迁中,农村的土地还没有经过征收,就被出让,卖给开发商了,这样合法吗?老百姓该怎么办?
一、禁止“毛地”出让
“毛地”是相对于“净地”来说的。
净地,是指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等所必要的基本条件。
“毛地”是指拟出让的土地权属边界条件不清晰、或者未完成征收拆迁安置、或者不具备交付条件。毛地出让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法律权属不清晰,还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和拆迁补偿问题。在“毛地”出让时,原土地使用权人、原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的物权尚未消灭,出让后必然要设定新的土地使用权,这样势必会造成土地权属不清晰,物权错综复杂。由于法律关系混乱,很有可能引起出让各方的矛盾和纠纷。同时,“毛地”出让,相当于政府把拆迁补偿的工作变相转移给开发商,开发商出于逐利的心态,极易对房屋实施暴力拆迁,激发社会矛盾。
所以,在土地征收还未依法完成,地上还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下,土地是不能进行挂牌出让的。也就是说,禁止未进行拆迁平整的土地出让。
二、相关法律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
三、“毛地”出让,如何维权?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规划主管机构以及工作员提供“毛地”的,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处罚。
在土地使用权尚且存在却看到土地被出让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通过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土地违法查处,确认土地出让行为违法。
同时,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规定,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或者在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征收方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解决被征收人的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