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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所称的“年息8厘”究竟是8%,还是0.8%
【案例要旨】
合同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
原告:桂广武
代理人:桂正科,原告父亲
代理人:李远山,法律工作者
被告:群顺公司
代理人:蒋忠新、王涛,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之前,刘珍曾通过桂广武的父亲桂正科向桂广武借款。
2017年2月,刘珍经桂广武同意,将其所欠桂广武的借款本息合计13万元转借给群顺公司。
群顺公司于2017年2月9日给桂广武开具了一式三联编号为3772489的收据,收据载明“年息8厘”。
群顺公司自2018年5月21日起陆续偿还桂广武借款8笔,合计10万元。
因群顺公司自2020年11月19日之后未再偿还借款,桂广武遂起诉至F县人民法院。
【诉辩意见】
桂广武诉称:群顺公司与其约定的借款利率是“月息8厘”,应当按照月利率8‰计算,请求判令群顺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3494元、利息5344元,本息合计88838元。
群顺公司辩称:桂广武所持收据字迹模糊不清,但该收据的存根联、记账联均显示借款利率为“年息8厘”,故应当按照年利率0.8%计算,群顺公司尚欠借款本息31328元,请求依法裁判。
桂广武的代理人认为,本案借款来源于最初出借给刘珍的12万元,当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就是“月息8厘”,如按年利率0.8%计算,明显过低,且与交易习惯不符,故“年息8厘”应属笔误。
群顺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借款收据明确载明“年息8厘”,“年息8厘”即年利率0.8%,桂广武主张按照月利率8‰计算,没有事实依据。
【争议焦点】
“年息8厘”表示的年利率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