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仅约定“利息两分”,原告主张按“月息两分”计算,被告主张按“年息两分”计算,法官则以约定不明为由,调解按照年利率6%计算,达成由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一年利息3000元的协议。
案例一中,法官显然未能正确理解“年息1分5厘”的年利率究竟是多少;案例二中,法官应当在月息和年息中择一适用,之所以按照年利率6%计算,其根本原因也是因为没有正确理解“年息两分”的涵义。
本文来源:律法新声
当事人仅约定“利息两分”,原告主张按“月息两分”计算,被告主张按“年息两分”计算,法官则以约定不明为由,调解按照年利率6%计算,达成由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一年利息3000元的协议。
案例一中,法官显然未能正确理解“年息1分5厘”的年利率究竟是多少;案例二中,法官应当在月息和年息中择一适用,之所以按照年利率6%计算,其根本原因也是因为没有正确理解“年息两分”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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