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属于四种形态中的哪一种,诫勉谈话适用于七种情况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6 10:04:47

“我认为诫勉谈话这项工作不该我来管。”采访中,一位县级政府部门负责人陈新十分肯定地说。在他看来,诫勉谈话是一种处理处分人的方式,理所应当由纪委来谈。

陈新的想法是对现实工作的一种反映。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许多地方诫勉谈话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党组)谈的较少,有的甚至为零。一些地方出台的诫勉谈话工作办法,也只在制度设计上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谈话主体的相关要求,没有对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作出规定。

诫勉谈话的主体责任究竟是谁的?

“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中有明确规定。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委负主责,诫勉谈话作为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方式,其主体责任也应该在党委。但为什么实际工作中,党委(党组)开展诫勉谈话的数量远少于纪委(纪检组)呢?

不敢谈、不愿谈、不会谈,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实践中,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以“一个锅里吃饭”为由,怕得罪人,该诫勉谈话的却以批评教育代替;有的认为开展诫勉谈话只是一种原则性要求,没有考核压力,就当起了“甩手掌柜”;还有的领导干部不知怎么谈,于是遇到类似问题就推给纪委。

除了党委(党组)方面的原因,纪委(纪检组)也有一些考虑。一位市级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主任谈到,不由党委(党组)实施诫勉谈话,是为了工作的连续性和实效性,“纪委经过前期调查,比较了解情况,转交给党委(党组)去谈,不仅程序复杂,还要让党委(党组)负责人熟悉情况,增加了时间成本”。

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是开展诫勉谈话的主体之一。但专责不能代替主责,党委(党组)落实诫勉谈话主体责任不到位,成为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

破解这一难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已经迈出了探索的步伐。

坚持管事与管人相结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进一步明确诫勉谈话实施主体,规定纪检监察组可以商请总署党委*、党委委员,或者委托诫勉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在内蒙古自治区,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一些地方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作为主谈人,对落实中央扶贫专项巡视、环保督察、扫黑除恶等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诫勉谈话。

针对有的党委(党组)负责人不了解情况、不会谈等现象,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一托了之”,而是加强对党委(党组)的协助配合。福建省纪委监委在委托设区市或省直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对个别班子成员开展诫勉谈话时,负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不仅提供前期已经核实清楚的轻微违纪事实,还派员进行现场协助指导,增强诫勉谈话效果,防止委托谈话走过场。

2018年以来,陕西省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的监督对象中,有3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其中2人是该室委托所在单位的党委*来谈的,并由省纪委派员参加。“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深入,纪委不能再事事都冲到一线,而要督促党委把主体责任扛起来。”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韩明军认为,通过委托的方式,自上而下传导压力,受教育的不仅是谈话对象,也会促使党委*提高认识、举一反三,更好履职尽责。

为进一步压实诫勉谈话的主体责任,有的地方专门出台了制度规定。比如,2017年,四川省彭州市纪委向各镇(街道)、市级部门党组织印发了深入开展诫勉谈话工作的意见,明确当谈话对象为中层正职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或市纪委责成开展诫勉谈话时,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并将谈话情况及时报送市纪委。2018年,该市纪委又出台操作细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发送建议呈批表,委托基层党组织相关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同时,对诫勉谈话程序、谈话提纲拟定、谈话记录制作等进行了规范。

“以前我们对诫勉谈话把握不准,谈什么、怎么谈,心里都没底,市纪委监委出台的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指导。”彭州市社区包村干部周世虎感触颇深。

2017年,周世虎负责联系的社区居委会移机旧空调产生了2600元费用,由于施工方不能提供正式发票,2018年1月,经该社区党委负责人同意后,以虚增广告制作项目和数量等方式报销了此笔费用。今年6月,该社区所属街道纪工委委托周世虎对该负责人进行了诫勉谈话。谈话中,周世虎既一针见血点明其违规报销空调移机费用的问题,又结合其岗位特点和日常表现,指出了该社区财务制度、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不足,使该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

诫勉谈话属于四种形态中的哪一种,诫勉谈话适用于七种情况(1)

西安市纪委监委设立的“同志式”谈话室,让诫勉谈话有了庄重规范的场所。

这样的谈话让周世虎有了新的认识。他表示,操作细则等制度出台后,通过“真刀真枪”的实践,之前自己对诫勉谈话的“抵触感”没了、“陌生感”少了,从一开始落实要求被动谈,逐步变成了发自内心愿意谈。

变化也体现在数据统计上。2018年彭州市开展诫勉谈话56人次,其中基层党委(党组)实施22人次,较2017年上升9%。今年1至6月,基层党委(党组)实施诫勉谈话9人次,占比45%,较2018年同期占比上升15%。

除了以制度压实责任,还有一些地方积极为党委(党组)开展诫勉谈话提供平台和抓手。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党工委副*周泽介绍,原来开展诫勉谈话都在办公室,比较随意,教育警醒效果也容易打折扣。按照省纪委监委统一部署设立的“同志式”谈话室,让诫勉谈话有了庄重规范的场所,基层党组织开展谈话更顺畅、效果也更明显。“在拆违等‘老大难’工作中,诫勉谈话不仅为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偏,还督促他们认真履责,为推进工作、维护稳定提供了助力。”周泽讲道。


(本文刊载于2019年第16期《中国纪检监察》,作者:李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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