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奖励
43 什么情况下可以给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
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这是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增加的内容。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是给予公务员精神激励的重要手段,也是对实际工作经验和做法的总结,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激励广大公务员干事创业、奋发有为。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不同于一般的公务员奖励,主要体现在:
一是颁发的范围更加广泛,只要参与了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一般都可以获得。
二是主要发挥精神激励的作用,一般不对应物质待遇。
三是颁发的权限和程序更为灵活。
这里的国家规定包括有关法律法规、中央文件等。比如,《国家功励荣誉表彰条例》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省级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44 如何把握公务员奖励撤销的情形?
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
(4)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是指捏造事实、篡改或者编造事迹骗取奖励的行为。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是指在申报奖励时隐瞒了受奖励公务员的已经查证属实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如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腐败等行为。申报奖励时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是指违反规定的审批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的审批程序的行为。获得称号后,如果公务员有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等情形,公务员集体严重违纪违法,影响了称号声誉的,撒销奖励。
撤销奖励的决定一经作出,意味着对公务员奖励的决定不发生效力。奖励机关应当收回给予公务员的奖励证明文件及其他标志性物件。对于给予公务员的物质奖励,奖励机关也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追缴,公务员因奖励享受的有关待遇也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