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劳动法怎么规定的,临时工10年以上劳动法规定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6 12:10:57

“临时工”,一个在计划经济时代耳熟能详的词汇,一个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用工形态,却大量被广泛运用,并引发“临时工现象”。“临时工”是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一个概念。

临时工的概念

临时工泛指在工作场所里非正式雇用的劳工,无试用期标准直接上岗入职。临时工也不像正式的劳工能够享有退休金与每月最低工资的保障。

临时工的背景

1950年2月7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布《上海市私营企业雇佣临时工暂行办法》,规定凡企业不是长期的连续性的工作,可以直接雇佣临时工,但雇佣临时工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工的20%。临时工每期工作以不超过3个月为原则,连续工作满6个月后,而资方仍继续该项生产经营者应改为正式工。

1965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从社会上招用职工时,凡是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都应当使用临时工。已经使用固定工的临时性工作,应当逐步地改用临时工。 在国家下达的固定工年末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以内,有权减少固定工,多用临时工。

1985年10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1号)提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合同制工人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收入作原则规定。

“临时工”称谓退出历史舞台

1995《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明确规定:“《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劳动部专门以复函的形式对“临时工”这一历史用工概念及其在劳动法实施后的法律地位作出了解释。

但是对于劳务派遣及钟点工等劳动法并未作出规定。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劳务派遣,钟点工(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工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到此,临时工彻底地退出了历史舞台。人们口中却出现了“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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