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者而言
意外的患病受伤,或是丧失劳动能力
就不得不去承受
身体病痛 经济负担带来的双重压力
因病或非因工伤致残
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们
注意啦!你还有这个保障——病残津贴!
01、申领条件
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病残津贴:
(一)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
(二)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根据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我市为待遇领取地。
02、待遇标准
病残津贴月标准按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5%确定。(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辖区内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高标准的105%确定)。
病残津贴标准根据领取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03、申领程序
参保人员符合申领病残津贴条件的,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料申领。申领时需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人员或代理人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未提供社会保障卡的,需核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账号页或借记卡。
(二)历史信息审核申报所需材料(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具有视同缴费年限且未核定历史信息的需提供此项材料)。
(三)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核查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个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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