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不定时工时的规定,劳动法关于不定时用工的规定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6 17:54:24

劳动合同法关于不定时工时的规定,劳动法关于不定时用工的规定(1)

【裁判要旨】

结合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工作时间以及用人单位2021年10月取得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许可等情形,可以认定劳动者所在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即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时制度为标准工时,双方也已通过实际履行对约定的工时进行了变更,故针对劳动者加班费诉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1、2019年2月25日,李某与某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技术岗位上工作;合同期限以完成伊拉克PMC项目为期限,项目结束,合同结束;李某的工作地点为天津/项目所在地;实行标准工时;工资4,300元/月(税前),出国补贴1,300元/天(税后);合同中对加班约定,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乙方加班的,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用人单位的审批程序。

2、2021年6月8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自2021年5月29日生效;基本工资税前4,300元/月,出国补贴1,300元/天(税后);工作期限、地点、岗位、工时制度、加班条款约定与前一合同一致。

3、2021年7月5日,李某以某咨询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某咨询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从2021年7月5日起解除与某咨询公司劳动关系。

4、双方共同确认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李某在伊拉克期间法定节假日工作17天;2021年10月14日,某咨询公司取得《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工程技术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5、李某主张某咨询公司未支付其工作期间的休息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并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滨劳人仲裁字【2021】第242号仲裁裁决,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17593号民事判决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082.76元,驳回休息日加班费诉求;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3民终683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驳回休息日加班费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涉及员工工时特殊,无法通过标准工时进行约定的情况,建议依法履行特殊工时行政审批,并且劳动合同约定为综合特殊工时,建议单位采用弹性考勤管理。

提示劳动者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原则上除法定节假日以外加班,均不支持员工加班费诉求,因此员工应保存法定节假日加班证据,例如:考勤记录,加班申请记录等,否则加班费主张可能会因缺乏证据而不被支持。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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