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材料,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 外勤、推销人员;
(2) 长途运输人员;
(3) 长驻外埠的人员;
(4) 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5) 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和北京市已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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