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从殖民地到独立是分两步走的,第一步是1867年英国议会批准通过《英属北美法案》,自此加拿大成为英属自治领,接近主权国家;第二步是1982年经女王批准,加拿大除了名义上的元首继续是英国女王之外,可以视作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英国为什么要在1867年放权给加拿大,此时距离一战和二战还有几十年,大英帝国依旧如日中天,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是1867年?
在1867年以前,英属北美殖民地零散地分布着加拿大省(即后来的魁北克省、安大略省),新斯科舍省和新不伦瑞克省等区块,各部分之间不仅文化风俗差异较大,而且互不统属,英国王室则充当着宗主和调停的角色。
从1583年开始,英国人在纽芬兰建立起第一块殖民地,此后英国大力向北美洲拓展,包括北美十三州殖民地在内的多块区域都插上了米字旗。不过英国人不是美洲唯一的经营者,接踵而来的法国一直保持着同英国的竞争关系。
在1756年至1763年七年战争中获胜的英国人,吞并了法国在加拿大的地盘,英国成为北美洲独一无二的主宰者,不过这样的局面并未持续太久,因为美国很快独立出来。继续主张接受英王统治的“保王党”们向北逃至加拿大,而美国则表现出越来越强大的扩张*。
1812年的第二次英美战争,便是美国吞并加拿大的尝试,而在这次战争当中尽管英军取得了胜利,却不得不思考英属加拿大各殖民地以后的命运。本来对加拿大各省分而治之的状态是最符合英国传统的,但风起云涌的国际局势却不容许英国继续这样维持下去。
加拿大内部英裔与法裔有矛盾,直到今天加拿大仍旧在英裔和法裔两大群体之间摇摆不定。1837年,加拿大法裔不满,虽然最后得以平息,但英国王室也不得不思考如何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在加拿大总督建议下,上加拿大和下加拿大合并为加拿大省并以此期望两大群体能够在和平共处中得到融合,为加拿大由走向统一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