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经站站长权力,农村农经站长有实权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7 00:24:24

农经站站长不“正经” 滥用职权受贿两罪并罚?xml:namespace>

身为工作人员,理应清正廉洁,可就是有一部分干部,顶风作案,利用手中的权力,尽力为自己捞好处,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近日,由广西横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石某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石某静违法所得十万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宁某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毛某安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石某静,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人,原横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2010年至2012年间,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当年新增规模经营面积达到连片50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业主(流入方),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每亩一次性给予200元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并由南宁市农业局、南宁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补助资金相关文件,明确申请时间、条件及申报程序等相关事项。横县农业局根据南宁市农业局、南宁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在全面各乡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补助工作,并将访项工作委托该局的二层机构横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横县农经站“)具体负责。时任横县农经站站长的被告人石某静在开展该项工作过程中,利用其负责指导、收集、审核、上报申报补助材料职责之便,明知横县云高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660亩、横县永昌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600亩、横县灵竹源钦果蔬专业合作社1153亩、李某意530亩和540亩、刘某位1198亩和535亩、邓某稳520亩和540亩、尹某标975亩等10宗申报国家专项补助资金项目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仍违规通过申报材料的审核,并上报上级部门、单位审批。最终导致上述10宗不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获得专项补助资金合计145.02万元,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补助损失145.02万元。

2010年,时任横县农经站站长的被告人石某静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补助工作过程中,利用其负责指导、收集、审核、上报申报专项补助资金材料职责之便,明知横县云高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660亩、横县永昌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600亩等2宗申报补助不符合补助条件,仍违规通过申报材料的审核,并上报上级单位审批。横县云高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横县永昌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获得补助后,横县云高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宁某水、 横县永昌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毛某安为感谢石某静的帮助,分别送给石某静好处费5万元、3万元。石某静所收受上述好处费后由个人支配使用。此外,还利用职务之便,为申报该项目补助的横县灵竹源钦果蔬专业合作社尹某标申报补助项目材料通过审核,上报上级单位审批获得补助后,收受横县灵竹源钦果蔬专业合作社成员韦某英、周某钦等人送的好处费2万元,收受尹某标送的好处费0.3万元。所收受的好处费归其个人支配使用。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静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工作过程中,明知申报补助的项目不符合补助条件仍违规通过审核上报,致使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补助资金遭受重大损失,数额达到145.0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此外,被告人石某静利用职务之便,在帮助申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补贴资金业主非法获得专项补助资金后,非法收受相关业主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0.3万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宁某水、毛某安在麻子不正当利益后,分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5万元、3万元,宁某水、毛某安的行为均构成行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