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企业群众更好了解人社政策,更方便快捷办理人社业务,市人社局今日将咨询较多的人社领域的热点分专题向社会公布,供参阅。
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篇
Q:
2020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A:
企业缴费基数:
执行时间: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具体内容: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仍按3368元执行,下限与上年度相同。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具体内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3368元执行。
工伤保险篇
Q:
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什么情况下视同为工伤?
A:
认定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