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打个预防针,本文较长:主要讲了4个问题,(1)违建不补现实是否公平的问题(2)违章建筑缺乏法律依据(3)违法(章)建筑应由中央统一认定标准(4)现实中违章认定已经被扩大化,对农民有失公平
一、“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真的扎了农民的心!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在法律上一直缺位。中央并没有明确可操作性的拆迁补偿政策,拆迁流程,补偿标准。一般都是由各地方政府自己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虽然拆迁补偿的标准和流程每个地方各不相同,但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在各地政府却是基本是高度统一的。
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对农民而言是扎心的。毕竟农民大部分的收入都用来沉淀在农村的房屋上。一旦被认定为违建,不仅意味着没有补偿,还意味着自己多年的积蓄将一无所有,甚至居无定所。
二、剥开违章建筑的糊涂账!违章建筑查无法律依据!1、首次提出违章建筑缘于1980年国务院的通知,但没有明确什么是违章建筑
1980年4月的国务院《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中明确:“凡事先未征得气象部门同意,在气象台站附近进行建设而造成观测环境破坏的,应按违章建筑处理,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981年8月国务院在《批转水利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城市防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必须严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强占江河滩地进行违章建筑。”
但这两个文件都只是一个通知的方式(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没有对“违章建筑”的概念进行阐述。
2、1982年国务院颁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四年即被废除,并未提未批先建的农房如何处理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尽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审批,但其出发点是从土地,而非房屋,在条例的第二十条,也涉及到未经审批建房的处罚情形,但没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处分。
3、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并非针对农村
《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要么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吊销用地许可证,停止违章建设行为,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农地圈备注:《城市规划条例》指的是城市规划,而不是城乡规划,第五十条也并非定义什么事违章建筑(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的规划、治理缺位,没有乡村规划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