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仍未建立农村建房的审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版废止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农地圈备注:这条适用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这种情形,而并非涉及建房的审批,对建房如何审批,仍然没有规定。
真正的建房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农村则更晚一些,我国的中西部地区农村建房审批则更晚,甚至有很多农村直至今天建房仍无需审批。
既然没有建立对应的农村建房审批制度,何来的没有许可证就算违法建筑?
5、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提出违法建筑而非违章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此条款涉及对未经审批的建筑进行处罚的规定,但这里的未经审批的建筑是违法建筑的概念,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不再是所谓的“违章建筑”。
三、违章建筑概念模糊,标准混乱!综上所述,违章建筑并不是一个严肃、明确的概念。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标准比较混乱,建议统成为违法建筑。国家应该统一制定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建议从两个层面进行考量:
一、是否依法申办了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认定时间点很关键,下文会单独讨论)
二、建筑物是否违反城乡整体规划
对于没有申办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但不违反城乡整体规划,应该允许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对于违反城乡整体规划但是可以通过修正的方式适应整体规划,应该建立修正制度,允许修正后补办手续,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可认定为合法建筑
四、现实中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打击面过大之嫌!尽管通过我们上面的分析,在法律上并没有找到对农村违章建筑的定义。但在实际的认定过程中,各地却有通用的操作规范。也就是有两个标准:
(1)以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为时间节点
即1982年2月13日之前建造的房屋,无需审批手续,而1982年2月13日之后的房屋,如果没有审批手续,则认定为违章建筑。
农地圈备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是个粗放式的法规,由于内容与现实不相符,实施了4年即被废止,以此时间为节点对于被拆迁人是欠公平的。
(2)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1986年为时间节点
1986年之前无需审批手续均为合法建筑,1986年之后,无审批手续,则认定为违章建筑。
农地圈备注:该法仅仅规定了建房中的土地审批,而没有涉及房屋的建造审批,很显然,如果是原有宅基地上兴建房屋,则不适用该法律,这种将1986年作为一个统一的时间节点,有扩大化解释之嫌疑。(根本没有建立建房审批制度又何来的建房审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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